Q:《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汇发〔2019〕28号)有哪些便利化措施?
A:(1)简化小微跨境电商企业办理有关贸易资金收付
手续,年度货物贸易收汇或付汇累计金额低于20万美元的(不含)小微跨境电商企业可免于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
(2)优化货物贸易外汇业务报告方式,取消企业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辅导期内业务的要求,企业贸易信贷、贸易融资等业务报告,可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端)实现网上办理,无需到所在地外汇局现场报告(贸易主体不一致特殊业务除外)。
(3)简化出口收入入账手续,允许企业自主选择是否开立待核查账户。
(4)便利企业分支机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名录登记,企业分支机构申请办理、变更和注销名录登记手续,按照现行企业法人要求办理,提供自身《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但无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Q:《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优化外汇管理支持涉外业务
发展的通知》(汇发〔2020〕8号)有哪些便利化措施?
A:(1)取消特殊退汇业务登记,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分类为A类的企业,办理单笔等值5万美元(含)以下的退汇日期与原收、付款日期间隔在180天(不含)以上或由于特殊情况无法原路退汇的业务,无需事前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可直接在金融机构办理。
(2)放宽具有出口背景的国内外汇贷款购汇偿还,出口押汇等国内外汇贷款按规定进入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并办理结汇的,企业原则上应以自有外汇或货物贸易出口收汇资金偿还。在企业出口确实无法按期收汇且没有其他外汇资金可用于偿还上述国内外汇贷款时,贷款银行可按照审慎展业原则,为企业办理购汇偿还手续。
(3)便利外汇业务使用电子单证。银行按规定以审核电子单证方式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的,取消企业分类为A类以及成立满2年的条件。
(4)放宽业务审核签注手续,金融机构按规定审核经常项目外汇收支时,可根据内控要求和实际业务需要,按照实质合规原则,自主决定是否在单证正本上签注收付汇金额、
日期并加盖业务印章。
Q:《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支持贸易新业态发展的通知》(汇发〔2020〕11号)有哪些便利化措施?
A:(1)便利跨境电商出口业务资金结算。跨境电商可将境外仓储、物流、税收等费用与出口货款轧差结算。
(2)支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出口收汇。符合技术条件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可通过具备审核交易电子信息能
力的银行,为其服务的客户代办出口收汇手续。
(3)优化跨境电商相关税费的跨境代垫。企业可为客户跨境代垫相关的仓储、物流、税费等。
(4)便利企业远程办理外汇业务。贸易新业态市场主体可通过联机接口服务连接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联机查询名录状态,办理企业货物贸易外汇业务报告等。
经常项目-服务贸易政策
Q:《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关于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网上核验功能升级的通知》出台背景是什么?
A:为全面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战略部署,优化服务贸易外汇业务流程,便利境内机构和个人服务贸易对外支付,国家税务总局与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2021年19号,以下简称《补充公告》),为配合补充公告实施,便利“一次备案、多次付汇”,国家外汇管理局对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网上核验功能进行升级,并于2021年7月2日上线实施。
Q:同一合同在付汇首次超过5万美元时应进行税务备案,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网上核验功是否支持“一次备案、多次付汇”?
A:国家外汇管理局已对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务备案信
息网上核验功能进行升级(以下简称新功能)。对于单笔合同分多次支付的,在境内机构和个人按规定完成税务备案手续后,银行应根据实际支付需要,办理多次核验。为便利银行操作,新功能的权限设置、核验入口、登录账号和密码保持不变,即银行仍通过“数字外管”平台互联网版(http://zwfw.safe.gov.cn/asone)“服务贸易税务备案信息银行核验”—“税务备案信息核验”模块核验税务备案信息,详情参见新版用户手册(详见“数字外管”平台互联网版“常用下载”栏目。同时,银行应随时关注国家外汇管理局银行信息门户网(http://banksvc.safe)发布的关于税务备案信息核验的最新通知。
经常项目-个人业务政策
Q:个人每年只能办理等值5万美元的购汇和结汇吗?
A:不是。等值5万美元是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的年度便利化额度,不是个人每年购汇或结汇的限额。
根据《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汇发〔2020〕
14号)第五十四条规定,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便利化额度管理,便利化额度分别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
Q:境内个人在留学期间在同一家银行再次办理不占年度便利化额度的留学购付汇,是否可以免于提供重复性材料?
A:可以。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个人经常项目外汇业务便利化的通知》(汇发〔2021〕13号)规定,
优化留学学费购付汇手续。对于境内个人留学期间在同一银行再次办理不占年度便利化额度的留学学费购付汇,银行可根据首次办理情况,免于审核重复性材料,购汇资金直接汇入原学校账户。银行应在购汇备注栏标注“便利化留学购汇”字样。
Q:境外工作的境内个人在同一银行再次办理不占年度便利化额度的薪酬结汇是否可以免于提供重复性材料?
A:可以。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个人经常项目外汇业务便利化的通知》(汇发〔2021〕13号)规定,优化境外工作的境内个人薪酬结汇手续。对于境外工作的境内个人在同一银行再次办理不占年度便利化额度的薪酬结汇,银行在确认薪酬真实合法的情况下,可根据首次办理情况,免于审核重复性材料,并在结汇备注栏标注“便利化薪酬结汇”字样。
Q:在华工作境外个人劳动合同有效期内到同一银行再次办理合法薪酬收入购汇,是否可以免于提供重复性材料?
A:可以。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个人经常项目外汇业务便利化的通知》(汇发〔2021〕13号)规定,优化在华工作境外个人薪酬购汇手续。对于在华工作境外个人劳动合同有效期内到同一银行再次办理合法薪酬收入购汇,银行可根据首次办理情况,免于审核重复性材料,并在购汇备注栏标注“便利化薪酬购汇”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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