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涉外法治建设评估指数报告——以仲裁机构为例.pdf

前 言
上海涉外法律服务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随着“一带一路”国家战略实施,迎来了井喷式发展。早在2019年1月,上海就出台了“法律服务‘一带一路’建设行动方案”,随后又制定了“打造涉外律师服务品牌行动方案”,推进上海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法律服务的交流与融合。
人民日报海外版报道的数据显示,截至2025年6月4日,上海261家涉外律所共有涉外律师3458名,以这些涉外律师为核心形成的涉外法律服务团队覆盖1.5万名律师,约占全市律师总数的1/3。
在国际仲裁方面,上海仲裁机构获得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观察员席位,并积极参与国际商事争议解决规则、标准制定和相关机制建设:在涉外公证方面,上海推选优秀公证员加入国际公证联盟:在国际商事调解方面,上海探索建立海外知识产权服务工作站,建立中欧、中美国际商事联合调解机制,并推荐9名调解员成为联合国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认证的首批中国调解员。
目前,上海已成为我国境内外仲裁机构资源最集中、最丰富的内地城市之一,也成为国际仲裁走进中国、中国仲裁走向世界的重要窗口。2021年,《国际仲裁调查报告》显示,上海首次跻身全球最受欢迎仲裁地前十名,位列第八。
建立我国权威的涉外法律服务评估指数,对涉外法律服务业的发展具有正向的积极作用。而构建“上海涉外法治建设评估指数”,也有利于提升上海的世界影响力。
在涉外争议解决的处理中,仲裁也是更为常用的方式。为更好地了解上海涉外法律服务水平,针对上海涉外仲裁机构的服务能力,我们对涉外仲裁机构、律师、企业法总、学者等多方进行了调研,并从不同视角提炼总结出了“上海涉外法治建设评估指数”中的“涉外仲裁机构指数”。

第一章中国涉外仲裁发展概况

涉外仲裁,又称国际仲裁,核心在于处理国际经济贸易中的争议。当国际经济贸易活动的参与者之间发生争议时,依据其事先达成的仲裁协议,可选择将此争议提交至共同认可的仲裁机构进行裁决。此裁决具备终局性,对所有相关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涉外仲裁的适用性需满足以下任一条件:一是争议涉及的各方当事人具有不同的国籍,其主要营业地或住所地分属不同国家,或由不同国家法律管辖的法人实体,抑或涉及自然人:二是争议的标的物具有涉外属性,即标的物所在地、合同签订地或合同履行地位于当事人所在国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
第一节中国涉外仲裁发展历程

中国涉外仲裁的历史可追溯至20世纪50年代,当时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简称“贸促会”)应运而生,肩负起研究成立仲裁机构及开展涉外仲裁工作的重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的决策,贸促会在1956年4月创立了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后于1980年更名为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并于1988年再次更名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1959年1月,又成立了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海事仲裁委员会(后于1988年更名为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这两大机构的建立,标志着中国涉外仲裁体系初步形成,为之后涉外仲裁事业的稳步发展奠定了坚实的组织基础。
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对外贸易和外商投资呈现出迅猛增长的态势,涉外经济纠纷的数量和类型亦相应增多。在此背景下,中国涉外仲裁事业取得了显著的发展成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制度完备,仲裁员队伍由资深专家组成,办案规则与国际惯例紧密相连。经过数十年的不懈努力,两大仲裁机构审理了大量涉外仲裁案件,为中国涉外仲裁领域树立了卓越的标杆。尤其值得一提的是,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在案件受理方面,已经从单一的国际贸易拓展至涉外经济的各个层面,案件数量从每年数十件跃升至数百件,成功跻身国际知名商事仲裁机构之列。
在立法层面,经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1994年8月31日,新中国首部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正式诞生。《仲裁法》不仅充分借鉴了国际通行做法,还深入总结了我国以往的仲裁实践经验,对我国涉外仲裁的基本经验给予了肯定,并对原有的国内仲裁制度进行了深刻改革。其核心精神在于坚持民商事仲裁中的当事人自愿、仲裁独立等原则,以及实施协议仲裁、或裁或审、一裁终局等制度。这些基本原则和制度的确立,不仅满足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需求,也适应了国际经济交往的现实需要,为公正、高效地解决纠纷提供了有力保障。《仲裁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仲裁法律制度迈入了新的发展阶段,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仲裁法》对于国内仲裁与涉外仲裁的基本制度设定保持了一致性。然而,鉴于涉外仲裁的特性及其与国内仲裁的差异,该法特别为涉外仲裁设立了独立章节,并在机构设立、规则制定以及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等关键领域提供了特别的法律支持和规定。这些特别规定不仅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了中国的涉外仲裁法制,还促进了涉外仲裁的持续发展,为中国涉外仲裁的法治建设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此外,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该决定在仲裁方面既补充了新的法律规定,也对原有规定进行了修订。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的《仲裁法》、其他法律中与仲裁相关的条款、我国缔结或参与的双边或多边国际公约、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为执行《仲裁法》所颁布的司法解释外,我国法院的司法实践及中国仲裁机构的仲裁实践所形成的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以及中国各仲裁机构制定、修订的适用于涉外商事案件的仲裁规则,均可作为了解与研究中国国际商事仲裁的关键参考依据。
为响应深化改革之号召,我国各仲裁机构积极调整仲裁规则,以接轨国际潮流并适应全球形势变迁。特别是在2014年,众多仲裁机构如贸仲委和海仲委等,均对其仲裁规则进行了重要修订。以贸仲委新版《仲裁规则》为例,其中引入了紧急仲裁员程序,明确了追加当事人规则,并对合并仲裁制度进行了完善。此等修订旨在遵循国际商事仲裁之发展趋势,进而更好地实现商事仲裁中当事人自治之理念。
自《仲裁法》颁布并实施以来,已逾二十载。在此期间,中国的仲裁事业取得了显著的发展和壮大。仲裁机构在处理案件的数量、质量以及机构管理等多个方面,均展现出了明显提升。据统计,截至2023年底,中国仲裁机构的数量已

达到277家。这些机构中,由中国国际商会(贸促会)设立的仲裁委员会有2家,分别为贸仲委和海仲委:直辖市设立的仲裁委员会共有4家:位于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的仲裁委员会数量为27家:而其他设区的市设立的仲裁委员会则多达202家。
在仲裁员队伍的建设方面,中国仲裁机构选拔并聘任了大量优秀的仲裁员。这些仲裁员不仅来自中国大陆及港澳台地区,还包括了众多来自海外的专业人士。他们共同构成了一支具备较高专业素质和良好信誉的仲裁员队伍,为仲裁程序的高效运作和仲裁裁决的公正作出提供了坚实的保障。
第二节中国涉外仲裁现状

一、2023年中国仲裁总体概况
根据《中国国际商事仲裁年度报告(2023-2024)》的数据,2023年全国279家仲裁机构共受理案件607,260件,比2022年增加132,087件,同比增长27.8%。全国仲裁案件标的总额为11,602亿元,历史上首次突破万亿元,比2022年增加1742亿元,同比增长17.7%。仲裁机构平均办理案件2177件,平均标的额为41.58亿元。
2023年正值“一带一路”倡议提出十周年之际。在过去的十年里,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深入实施,参与共建的国家和地区不断增加,其国际影响力和合作吸引力也持续显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简称“贸仲委”)始终致力于联合国内外仲裁机构,共同推动“一带一路”仲裁机构合作机制的建设。
回顾过往,2019年是一个标志性时刻。贸仲委携手国际商会仲裁院、德国仲裁院、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等42家国内外知名仲裁机构,共同发表了《“一带一路”仲裁机构北京联合宣言》,标志着“一带一路”首个国际仲裁合作共同体的诞生。时隔两年,2021年贸仲委再次发起倡议,并得到47家国内外仲裁机构的积极响应,共同发布了《“一带一路”仲裁机构北京联合宣言合作机制》。
在“2023中国仲裁高峰论坛暨第三届‘一带一路’仲裁机构高端论坛”上,贸仲委再次携手国内外55家主要仲裁机构,共同发布了《“一带一路”仲裁机构法律查明合作机制备忘录》,标志着共建“一带一路”法律查明合作机制的正式建立。这一机制的建立,不仅有助于提升“一带一路”合作机制的法律保障能力,也进一步促进了沿线国家的法治建设和经济合作。
经过近五年的持续努力,“一带一路”合作机制的成员方数量不断增加,其国际影响力也在不断扩大。与此同时,贸仲委的国际影响力和公信力也得到了显著提升。根据2023年12月28日发布的《第三届仲裁公信力评估研究报告》,贸仲委荣获“全国十佳仲裁机构”和“涉外服务十佳仲裁机构”双十佳称号,且双排名第一,分数远超第二名单位。这一荣誉不仅是对贸仲委工作的肯定,也是对其未来发展的鼓舞和期待。
近年来,我国在国际商事仲裁领域取得了显著进展,多个内地城市正积极培育具备区域影响力的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力求打造成为全球商事仲裁的新兴枢纽。
2023年11月18日,国务院正式批复并原则性同意了《支持北京深化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建设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
《工作方案》中明确指出,要致力于构建一个面向全球的国际商事仲裁中心,为国内外商事仲裁机构在京发展提供有力支持。同时,积极探索并授权仲裁庭作出临时措施决定,并由法院依法执行的相关制度。为进一步优化仲裁机构的体制与机制,方案提出了改革要求,并倡导优化法人治理结构,探索制定适应不同专业领域的仲裁规则。
在人才队伍建设方面,《工作方案》强调支持仲裁机构实现国际化,为仲裁机构聘请的外籍工作人员提供签证便利。此外,还积极探索制定临时仲裁庭处理涉外纠纷的规则,并倡导仲裁机构与法院、行业管理部门加强合作,建立专业领域仲裁案件的专家咨询、信息通报以及资源共享机制。这些举措将为我国国际商事仲裁的进一步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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