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生物医药产业是关系国计民生和国家安全的战略性新兴产业。要加强基础研究和科技创新能力建设,把生物医药产业发展的命脉牢牢掌握在我们自己手中。”当前,生物医药产业正经历着以基因编辑、AI制药、细胞与基因治疗等为代表的新一轮科技革命,其发展水平直接体现了一个地区的原始创新能力和产业综合竞争力。在此背景下,强化生物医药产业商业秘密保护,已成为激励源头创新、维护产业安全的关键基石。
作为首批国家生物医药产业基地和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深圳市将生物医药产业和高端医疗器械产业置于“20+8”产业集群的核心位置,通过专班推进、精准施策,系统提升产业能级。2024年,全市医药产业产值近550亿元,创历史新高;医疗器械产业产值超1000亿元,居全国各大城市之首,集聚了一大批行业龙头企业和创新主体。随着《深圳市全链条支持医药和医疗器械发展若干措施》等政策的落地,以及深圳医学科学院、深圳湾实验室等一批高水平研究机构持续赋能,深圳正加速构建覆盖前沿技术领域的全链条创新生态。
产业的蓬勃发展与激烈竞争,使得商业秘密保护的重要性日益凸显。生物医药领域的商业秘密,如靶点发现、化合物结构、生产工艺、临床试验数据等关键信息,是创新主体维持技术领先优势、回收巨额研发投入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核心资产。这些信息和数据一旦泄露,将可能导致巨额经济损失甚至丧失竞争优势。与此同时,生物医药产业的商业秘密具有长周期、高投入、高技术、严监管等特点,也使得商业秘密保护面临更大挑战。本指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深圳市《企业商业秘密管理规范》等地方标准,结合生物医药产业特点与实践经验编制而成,旨在为相关创新主体提供全流程、实操性的商业秘密保护指引。内容涵盖商业秘密的识别与界定、内部管理体系建设、侵权风险防范、维权途径等关键环节,致力于帮助企业在事前、事中、事后各阶段落实保护措施,有效降低泄密风险,并避免侵犯他人权益。
本指引为指导性文件,不具有行政强制力,供相关单位参考使用。在具体实务操作中,应结合自身实际情况,遵循最新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构建科学、严密的商业秘密保护体系,共同营造健康、有序、公平的产业发展环境,助力深圳生物医药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
1商业秘密的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年修订)第十条,商业秘密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商业信息要想被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认定为商业秘密,需满足秘密性、价值性、保密性三个特征。秘密性,即指有关信息在侵权行为发生时不为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价值性,即有关信息因不为公众所知悉而具有现实的或者潜在的商业价值。保密性即指权利人为防止商业秘密泄露,在侵权行为发生以前所采取的合理保密措施¹。秘密性、价值性、保密性为商业秘密的法定构成要件,三者缺一不可。因此,准确界定自身商业秘密的范围,并事前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是侵权行为发生后能够有效维权的基石和关键。
本章围绕商业秘密的收集、识别、确定、变更、解密、销毁等各个环节提供实操指引,并结合走访调研情况,对生物医药、医疗器械等不同创新主体的商业秘密内容列出参考清单,以指引相关主体准确界定自身商业秘密,筑牢维权基础。
1.1收集商业信息
商业秘密管理部门应确定商业信息的收集范围,根据收集范围确定承担收集工作的部门,并指定各部门保密员。总体来说,收集范围包括:涉密技术信息:与技术有关的结构、原料、组分、配方、材料、样品、样式、植物新品种繁殖材料、工艺、方法或其步骤、算法、数据、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等信息;技术信息可以是一项完整的技术方案,也可以是一项完整技术方案中的一个或若干个相对独立的技术要点。
涉密经营信息: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创意、管理、销售、财务、计划、样本、招投标材料、客户信息、数据等信息;客户信息,包括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习惯、意向、内容等信息。经营信息可以是一个完整的经营方案,也可以是经营方案中若干相对独立的信息要素个体或组合。所有可能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的非技术类信息,都可以成为经营信息。
1.2识别商业秘密
保密员应根据商业信息是否为公众所知悉、是否具有商业价值,定期/不定期识别研发、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等商业秘密。识别周期参考如下方式确定:技术信息识别周期根据不同研发项目的完结节点确定,其他即时性信息(如市场信息、客户信息等)识别周期以周/月为单位确定。
保密员宜参考如下因素初步确定技术信息为商业秘密:
a)反向工程破解难易程度及技术生命周期持续性,破解难度越高、技
术生命周期越长则商业秘密属性越显著;
b)反向工程所需时间成本与资金投入越高,则该技术信息越可能具备
商业秘密价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商业秘密应确认其不为公众所知悉,下列信息不应作
为商业秘密保护:
a)该信息在所属领域属于一般常识或者行业惯例的;如常规给药途
径、基本药品剂型、消毒灭菌方法、仪器检测原理等。
b)该信息仅涉及产品的尺寸、结构、材料、部件的简单组合等内容,
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通过观察上市产品即可直接获得的;如医疗器械的外观、尺寸、规格、接口类型、标准部件名称等信息。
c)该信息已经在公开出版物或者其他媒体上公开披露的;如已在官方
网站或学术论文等中公开的药品审评报告、医疗器械注册信息等。
d)该信息已通过公开的报告会、展览等方式公开的;如在学术报告会
或行业展会中公开发表或展示的药物作用机制、器械基础功能演示等。
e)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从其他公开渠道可以获得该信息的;如财报披
露的销售额和研发投入、监管机构公开的药品说明书等。
特别说明的是:若上述信息经特定组合、编排或系统化处理后,所形成的信息要素组合不为公众知悉,仍然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则该组合整体应作为商业秘密依法予以保护。
1.3确定商业秘密
由产生商业秘密的业务部门提出拟确定的密点、密级、保密期限、知悉范围等;经商业秘密管理部门审核并报领导审批后确定。
生物医药相关创新主体宜按照药物发现、临床前研究、I-Ⅲ期临床研究、新药申请、生产、销售和IV期临床研究(药物上市后监测)等环节确定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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