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告导读:
高速公路改扩建国家级政策出台迫在眉睫,近年多省地方级政策“先行先试”。我们梳理总结地方改扩建政策五大趋势,或将引领国家级政策,有望改善再投资风险。
投资要点:
◎高速公路改扩建国家级政策出台迫在眉睫,改扩建延期已是共识。
2004年颁发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有效保障中国公路网快速建设,但面对未来十年建设需求与改扩建及养护需求,再投资压力与地方债务风险凸显,政策优化迫在眉睫,特别是国家级改扩建政策有待出台。2013、2015、2018年曾先后发布三版《条例》修订草案,相关重要修订业界共识广泛。其中,三版均新增“改扩建可重新核定经营期限”,具体管理办法待完善。近年,多省出台地方级政策指导改扩建“先行先试”。一方面,现行《条例》未涉及改扩建,地方级政策满足当地需求,且未与上位法冲突;另一方面,各地先行先试将积累丰富实践经验,或引领国家政策优化与全国推广执行。O近年多省地方级改扩建政策“先行先试”,积极探索具体管理办法。1)广东:高速公路建设最早且里程最大,2015年试行首个地方专项政策《广东省高速公路改扩建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再次明确改扩建可重新核定收费期限与标准。2)四川:2020年底印发《四川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定价办法》,明确改扩建可重新核定收费期限与标准,收费期限延续“合理回报”原则,收费标准“一路一测”并规定上限,特许经营遵照上位法。3)江苏:2021年印发《江苏省高速公路收费标准定价机制》,明确“用路者付费”新原则,改扩建可按照单位投资提档收费并设定上限。4)宁夏:2025年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定价办法》,明确改扩建项目视同新建项目统一定价管理,即收费标准按照单位投资递进而准许调增,并规定上限。此外,河南、云南、新疆均在近年修订的地方级高速公路条例与相关政策措施中,明确改扩建可以重新核定收费期限等。○重视地方级改扩建政策五大趋势,或引领国家级改扩建政策优化。梳理总结多省地方级改扩建政策,我们认为有五大重要趋势值得重视,或将引领未来国家级改扩建政策优化与后续全国推广与执行。1)改扩建项目不仅可以重新核定收费期限,还可以重新评估确定收费标准。2)改扩建项目或视同新建项目,采用相同原则与管理办法。3)原则:延续“合理回报”基本原则。4)收费期限:重新核定,其中特许经营项目遵照2024年修订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即特许经营期限由30年延长至40年,且投资规模大、回报周期长的项目可适当延长。5)收费标准:一路一测,参考单位投资提档收费并规定上限,多省要求不超过当地现行标准上限。0政策优化有望改善行业性再投资风险,维持高速公路“增持”评级。高速公路通行需求具有韧性,分红稳定股息确定,仍是红利优选。上市公司普遍有改扩建项目在推进中,我们预计《条例》修订箭在弦上,地方改扩建先行先试或引领国家政策优化,相关修订落地执行将系统性改善再投资风险。维持皖通高速/招商公路/宁沪高速/深圳国际增持评级,相关标的四川成渝/粤高速/山东高速/中原高速等。O风险提示:行业政策修订不及预期、经济波动风险、市场风格变化。
1.改扩建国家级政策出台迫在眉睫,延期已是共识
2004年颁发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有效保障过去二十年中国公路网快速建设,但面对未来十年路网建设需求与改扩建及养护需求,再投资压力与地方债务风险凸显,政策优化迫在眉睫,特别是国家级改扩建政策有待出台。
交通运输部2013、2015、2018年曾先后发布三版《条例》修订草案,相关重要修订业界共识广泛。其中,三版均新增“改扩建可重新核定经营期限”,具体办法或仍待完善。
近年,多省陆续出台地方级政策指导改扩建“先行先试”。一方面,现行《条例》未涉及改扩建,各地政策满足当地需求,且未与上位法冲突;另一方面,各地先行先试将积累丰富实践经验,或引领国家政策优化与全国推广执行
1.1.《条例》2004年实施至今,未涉及改扩建政策
八十年代初期广东省率先进行公路建设投融资方式的创新,1984年国务院在总结广东省和国外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确定“贷款修路、收费还贷”政策,公路建设迎来高速发展期。
为了加强公路的建设和管理,促进公路事业的发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并于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明确收费公路法律地位,明确国务院对收费公路的主管地位。
2004年,国务院作为收费公路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制定并颁布《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成为高速公路行业最重要行业政策,条例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至今,有效保障过去二十年中国公路网快速建设。其中,确立了收费公路分类管理制度,以及“合理回报”与“有限收费期限”等基本原则,明确收费公路最长收费期限,未涉及改扩建相关政策。
第一,收费公路实行分类管理,明确两大分类。
《条例》延续了“贷款修路,收费还贷”政策,按照投资主体差异划分为政府还贷公路与经营性公路两类收费公路,实行分类管理。
第二,确立经营性公路“合理回报”原则
1)政府还贷公路:按照用收费偿还贷款、偿还有偿集资款的原则确定,最长不得超过15年。国家确定的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年。
2)经营性公路:按照收回投资并有合理回报的原则确定,最长不得超过25年。国家确定的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经营性公路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年。
第三,确立政府还贷公路“统贷统还”机制。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府还贷公路,可以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贷款、统一还款。
第四,确立收费公路“有限收费期限”原则。
收费公路的收费期限届满,必须终止收费
其中,政府还贷公路在批准的收费期限届满前已经还清贷款/集资款的,必须终止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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