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数据资源入表指南.pdf_下载

为服务数字经济发展,规范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以下简称《数据二十条》)、财政部《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财会〔2023〕11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财政部《关于印发〈数据资产全过程管理试点方案〉的通知》(财资〔2024〕16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江苏实际,制定本指南。
一、基础概念
数据是任何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对信息的记录。
数据资源是具有价值创造潜力的数据总称,通常指以电子化形式记录和保存、可机器读取、可供社会化再利用的数据集合,具有可复制与非损耗性、时效性、无形性与载体依赖性、价值的场景依赖性等独特特征。
数据产品是以数据为核心,经采集、处理、分析等流程,为客户提供有价值信息或功能的产品,包括数据集、数据信息服务、数据应用等1。
数据资产是企业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由企业合法拥有或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数据资源。
企业数据资源入表是企业根据《暂行规定》等,将符合资产定义和确认条件的数据资源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的过程。
二、概念间关系
具备使用价值和价值的数据,才有可能形成数据资源。
数据产品是基于数据资源,经过一系列加工、处理和分析,为满足特定需求而提供给客户的产品或服务。
数据资源或数据产品符合资产定义和确认条件的,才能确认为数据资产,作为“资产”反映在资产负债表中。
三、企业数据资源入表判断条件
根据《数据二十条》《暂行规定》以及《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企业数据资源入表要求该数据资源符合资产的定义,同时应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与该资源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2.该资源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资产的定义”要求数据资产是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数据资源。依据《数据二十条》的指导意见,企业至少合法拥有或控制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中的任一种权利。
“与该资源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是指与该数据资源相关的、直接或间接导致现金或现金等价物流入企业

的概率大于50%,即数据资源本身有价值、有市场,能够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
“该资源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是指企业以不同方式取得数据资源所发生的成本能够准确计量。
第二章企业数据资源入表准备

一、企业数据资源入表项目启动
(一)数据的识别、盘点与梳理。
数据资源入表的起点是开展数据识别,识别企业的数据采集、聚合、治理、传递存储、应用过程、数据载体的类型及功能,并编制数据识别清单。
数据识别清单通常包括信息系统类清单、结构化数据清单、非结构化数据清单、可盘活利用数据清单等。
根据业务需求,确定需要盘点的数据类型和范围。盘点的主要内容包括企业现有数据、数据如何访问、数据被谁访问、市场或企业内部需要的数据、涉及个人隐私数据、企业内部重要数据、与外部合规有关的数据等。
针对已识别与盘点的数据,梳理存在的问题并形成问题清单,用于管理层决策。需要企业关注的问题主要包括企业现有的数据难以确定潜在的市场价值或市场价值不高、数据形成数据资源需要企业继续投入相关成本、数据当前权属不清或不具有控制权、数据满足合规与确权的代价过高、数据可准确计量的金额较低或无法准确核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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