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业政策与法规研究2025年第3期(总第58期):全球人工智能立法进展及有关建议-水印版.pdf

『所长导读』
当前,人工智能已成为国际竞争的新焦点和经济发展的新引擎,正在对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国际政治经济格局等方面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近年来,全球主要经济体和国际组织纷纷致力于人工智能治理框架的构建与迭代,积极探索人工智能立法模式。在全球加快人工智能立法步伐的大背景下,在法治轨道上加快中国人工智能治理,构建以人为本、智能向善的法律制度框架,已成为我国抢抓人工智能发展历史性机遇的必然选择。
本期主题为《全球人工智能立法进展及有关建议》,首先系统梳理总结国外人工智能立法情况,然后分析我国人工智能立法现状,在此基础上,结合人工智能发展的新形势及我国国情,提出人工智能立法的路径建议,以期为有关部门完善我国人工智能法律法规体系提供参考和决策支撑。本期内容的不足之处,请各位读者批评指正。
2025年7月10日
赛迪研究院政策法规所(工业和信息化法律服务中心)所长彭健人工智能的法律治理是数字时
代全球治理体系的关键环节。当前,国际社会纷纷致力于人工智能治理框架的探索与构建。欧盟、美国、韩国、日本、英国、巴西等国家和地区,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加快立法路径探索。世界经济合作组织、联合国等国际组织也通过宣言、报告等形式,旨在为全球人工智能治理在共识、原则和方向等方面提供积极引导。目前,我国人工智能治理体系日益完善,呈现出国家与地方协同推进、各相关部门共同发力、各垂直领域广泛覆盖的多层次、多维度的治理格局。但也要看到,由于人工智能技术迭代速度快,诸多新问题新挑战不断出现,现有立法仍显零散,甚至在部分领域仍存在
空白或滞后,亟需进一步完善。建议在明确立法原则的基础上,合理安排立法内容,稳妥推进立法进程,最终逐步构建起以综合性立法确立总基调,各领域通过专项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等进行配套和补充的“1+N”人工智能立法格局。
一、国外人工智能立法情况
(一)欧盟
通过发布战略、指南等文件奠定理论基础和战略方向。2018年4月,欧盟发布《欧洲人工智能战略》,是欧盟人工智能发展的纲领性文件,提出要增加对人工智能的公共和私人投资,并确保建立适当的道德和法律框架。此后,欧盟在明确人工智能发展方向的同时,也开始关注人工智能风险治理问题。例如,2019年4月发布的《算法问责及透明度监管框架》,建议公共部门建立算法问责机制,完善算法监管机
制和法律责任制度。2019年4月发布的《可信人工智能伦理指南》明确了可信人工智能的伦理标准,为欧盟人工智能技术规范提供了重要
指导。
完善数字法律体系,巩固数字治理全球领先地位。在2020-2024年间,欧盟委员会进行了一系列数字立法。例如《通用数据保护条例》《数据法案》《数字服务法》《网络安全法》等,规范了数据、互联网平台和网络安全等方面的监管,构筑了完善的数字领域监管法律体系。
制定全球首部全面监管人工智能的综合性法律。2024年5月,欧盟《人工智能法案》正式通过,主要包括风险分级分类、通用人工智能模型规则、监管沙盒创新支持等制度,相关内容成为多个国家的治理模板。
(二)美国
总统发布人工智能行政令,为人工智能治理提供基本框架。拜登政府时期发布的行政命令,强调安全、可靠和值得信赖的开发和使用人工智能。特朗普政府第二任期推翻了前任政府相对谨慎的做法,宣布撤销拜登政府的行政命令,并签署多项促进创新的行政命令,例如《消除美国人工智能创新的障碍》《总统科学技术顾问委员会》等。
政府部门发布政策文件,为人工智能治理提供参考指引。除白宫发布的总统行政令外,美国有关政府部门也发布了大量涉及人工智能的政策文件。例如,白宫科技办公室发布的《人工智能权利法案蓝图》,美国商务部发布的《人工智能风险管理框架》等。美国劳工部、教育部等部门也发布了各自管辖范围内的人工智能应用指南。
州层面人工智能立法探索丰富,为联邦层面提供地方立法实践经验。目前,已有超过三十个州正在推动人工智能立法。例如,加利福尼亚州《人工智能透明度法案》《生成式人工智能问责法案》重点
关注隐私保护、算法公平性、透明度以及特定行业监管;犹他州《犹他州人工智能政策法案》强调透明和非歧视地使用人工智能,并设立专门的人工智能政策办公室;科罗拉多州《科罗拉多州人工智能法》规定“高风险人工智能系统”开发者和部署者需要遵守的义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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