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气候变暖遭受寒意——竞争政策如何成为气候行动阻碍白皮书.pdf

国际商会长期呼吁各国政府及其竞争主管部门,在本国法律体系内尽量减少或消除竞争政策法规对应对气候变化的约束。为了实现对气候变化目标所做承诺,部分国家政府需要修改现行法律法规;部分国家需要制定更有力的指导方针;另有部分国家则需要修改举证责任和(或)推定责任。

关键信息:

· 工商界有能力、有必要、有意愿携手为应对气候变化而采取行动

· 当前竞争政策阻碍了气候变化行动

· 竞争主管部门和立法者需要制定降低阻碍气候变化的举措和指南

· 现行竞争法框架内可以实现部分上述举措和指南,部分领域则需调整法律框架

· 工商界需要向竞争主管部门反馈商业实践中面临的阻碍

第一部分 白皮书涉及问题和起草目的

在气候变化危机的驱动下,全球工商界积极践行可持续发展目标。当前时常出现的情况是:在监管机构无法及时推进改革时,私营机构会率先采取行动。公众社会不断加大对可持续问题的关注,这也将给工商界带来更多压力,驱使其做出有利于保护环境的投资和采购等决策。

当前,企业高管及决策者面临的双重挑战是:既要成为践行气候行动的先行者,又要为股东创造丰厚业绩。是否践行气候行动的确不会对企业成功的经营造成影响,而且确实先行者往往不一定就能获取什么优势,因为基于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创新变革并不代表企业在初期就能获得经营收益。

而事实情况可能恰恰相反:企业为践行可持续发展目标而进行了短期投入、随之提高运营成本,但这些成本通常无法转嫁给客户,有时企业会因采用了更高标准而影响了消费者的切身利益,例如在许多国家超市不再提供塑料袋。

因此短期来看,率先践行气候行动可能会同时对股东和客户的利益造成影响,而这类企业很容易成为同类企业的竞争目标。大多数时候,企业会通过竞合行为解决该问题。但当所有或多数竞争对手同时针对某一家企业时,问题的性质就发生了变化。如果此变化有利于社会和环境,而代价是暂时减少竞争行为,那么需要考虑的问题是,我们该如何处理两者关系,以及在多大程度上能接受减少竞争。

通常该问题的答案不取决于集体竞争,而是将对竞争本身产生影响,通常情况下,私营机构做出的单方面承诺只能通过并购实现。例如碳中和的目标要求企业在短期内大幅提升回收利用能力,这对于很多企业来说很难实现甚至根本无法实现。在此情况下,企业是否可通过收购厂房实现碳中和目标。此外,为获得更大的经营效益,企业能接受多高的回收行业集中率。

竞争法与可持续的相互作用已成为各国竞争主管部门需要面临的现实问题,各界需要其对反对或支持两者相互作用表明立场。但事实是大多数竞争主管部门对此采取中立态度,并在两者之间寻求平衡。部分机构支持将可持续要素纳入反垄断评估;另一部分机构认为这是非正统的经济分析,对于为实现可持续目标而提出改革反垄断规则的意图持怀疑态度,认为这种观点的真实目的是限制竞争;此外,还有一部分机构,积极鼓励私营机构向竞争主管部门反馈实际情况,从而进一步开展具体评估。

工商界认为,当前反垄断规则既不明确也难以实施,且抑制其在行业倡议背景下的可持续努力。一般来说,工商界在参与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ESG)倡议,尤其是可持续发展倡议时可能会有挫败感,因为他们需要确保履行可持续发展倡议时不会被视为触犯反垄断规则,而目前的国际反垄断框架无法保证这种确定性。

· 工商界认为,各国政府、竞争主管部门、法院有责任对此阐明立场。

· 令工商界沮丧的是,尽管在部分司法辖区内有关部门已开展可持续协议工作及企业指南,但企业仍要承担举证责任和商业风险,并提出实践案例,用以证明集体倡议带来的可持续收益将超过对竞争环境的影响。

· 特别是企业认为,全球竞争主管部门缺乏行动共识(例如国际竞争网络,ICN),这意味着如要实施全球可持续措施,需要处理好举措与众多竞争监管规章制度的关系,包括举措预审制度(此举可能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和资金成本)。

此外,当企业无法确定反垄断规则实施情况时,企业经常会咨询私人法律顾问对于以更有利于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方式使消费者和社会获益、但会影响公平竞争时,竞争主管机构会作何反应。竞争主管部门审查、特别是跨地区审查通常冗长、成本高昂、难以预测,特别是评估可能不利于竞争协议的复杂问题。因此企业通常不愿向反垄断机构提交案件。当企业在其项目规划中面临司法不确定性和高昂成本等情况时,许多项目还未提交可能就已经被放弃。

另外,可能基于上述原因,当企业未能提交所需的审查的案例、指导请求、并购申请等实情时,竞争主管部门会怀疑企业确在面临竞争问题。

本文旨在弥合上述差距。特别是:

· 无论企业的理由是缺乏经验、未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担心漂绿²,很多竞争主管部门未能针对支撑企业应对气候变化而采取有效措施;

· 由于企业对竞争法存在恐惧心理,通常不愿与竞争对手合作,并不愿与竞争主管部门沟通对可持续发展的看法,以致企业无法获得相应的协助或指引。

第二部分将通过真实商业案例,说明企业积极应对气候变化所采取的可持续行动,但因企业对竞争法持有恐惧心理而瞻前顾后的情形。企业有时咨询私人法律顾问,有时向竞争主管部门寻求指导。

第三部分呼吁竞争主管部门向企业提供更实际的帮助,包括一般实践指导,以及企业负担过重前提下提供的指导或协助。如果竞争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防范漂绿行为,就必须尽力平衡这个全球性问题。我们呼吁竞争主管部门及时开展跨地区协作。如果能在企业并购方面实现,那么应对气候变化协议就比较容易推进。当我们面对动态市场行为时,不能低估多重监管流程带来的阻碍,这些监管流程可能会导致项目重大延误,以及企业成本的耗费。

附件列举在竞争法背景下出现问题概率较低的合作类型(符合所有规定或符合特定豁免/安全港规定),以及主管部门决策时可适当考虑与可持续相关的观点。此外,附件还简要地提及在合作或协议方面容易出现的问题,呼吁竞争主管部门帮助企业解决这些问题,有效应对气候变化方面(例如逐步淘汰化石燃料)。期望本文能帮助有意参与应对气候变化行动的企业,同时为缺少相关经验的竞争主管部门提供参考。

第二部分 竟争主管部门需要了解的真实案例

国际商会竞争委员会于2022年6月成立了竞争政策与可持续发展工作组,该工作组联合组长由来自欧洲的西蒙·福尔摩斯、以及来自南美洲的宝拉·普格利泽担任,旨在阐述来自20个司法辖区的50余名律师的执业经验,并根据诸多企业真实案例提炼结论。

工作组的成员律师已收集了企业在可持续发展倡议方面的大量法律案例。尽管企业已寻求法律建议作为指导,且通常抗辩称此类案例旨在集体改变市场行为,对消费者的益处大于对竞争环境影响,但显然企业仍担心竞争主管机构对某些行业行为准则进行处罚可能面临的执法不确定性。

本节列举了国际商会成员企业的真实商业案例,在这些案例中,企业通过合作为应对气候变化作出重大贡献,但均对竞争法表现出了担忧。本节提供的案例均为真实案例,为保护企业商业秘密,相关均案例已进行匿名及模糊处理。3

商业案例1:点名批评为更大商业利益的行为

· 某贸易协会要求供应商将与森林采伐(或其他非可持续/不道德行为)相关商品移出销售链。

· 任何针对森林采伐而对供应商作出的单方面抵制行为都难以改变供应商的商业行为。因为企业习惯优先考虑降低成本。

本文来自知之小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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