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 2022 年年度财务报告会计监管报告.pdf

截至2023年4月30日,除ST摩登等6家公司外,A

股市场共有5,158家上市公司披露了2022年年度报告,其中

主板3,195家、创业板1,255家、科创板517家、北交所191

家,实现盈利的4,111家、发生亏损的1,047家。按期披露年报的上市公司中,235家公司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其中无法表示意见37家、保留意见94家、带解释性说明段的无保留意见104家。

为掌握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和财务信息披露规则的情况,证监会会计部组织专门力量抽样审阅了上市公司2022年年度财务报告。总体来看,上市公司能够较好地理解并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和财务信息披露规则,但仍有部分上市公司在收入、长期股权投资与企业合并、金融工具、资产减值、非经常性损益等方面,存在会计处理错误或财务信息披露问题。

一、收入相关问题

(一)未恰当合并合同和识别单项履约义务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企业与同一客户及其关联方同时订立或在相近时间内先后订立的两份或多份合同,在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应当合并为一份合同进行会计处理:一是两份或多份合同基于同一商业目的订立并构成一揽

子交易;二是两份或多份合同中的一份合同的对价金额取决于其他合同的定价或履行情况;三是两份或多份合同中所承诺的商品(或每份合同中所承诺的部分商品)构成单项履约义务。

审阅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提供新能源EPC服务,服务内容涉及设备采购、工程施工等。上市公司未恰当判断合同中所承诺的设备采购、工程施工等是否构成单项履约义务,仅依据是否单独签订设备采购合同错误地对同一类型业务采取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其中,对于单独签订设备采购合同的,上市公司在将商品运至交货地点且购买方签收时确认收入;对于未单独签订设备采购合同的,上市公司将设备采购和工程施工整体作为一项履约义务,并按照履约进度在一段时间内确认收入。对此,上市公司应当结合相关商业目的、所承诺的商品是否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等,判断与同一客户及其关联方同时或在相近时间内先后订立的两份或多份合同是否应合并为一份合同进行会计处理,不应仅依据单独还是合并签订合同的形式识别履约义务。

(二)未恰当识别单项履约义务并判断主要责任人和代理人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其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来判断其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并相应按照总额法或净额法确认收入。企业向客户转让商品前能够控制该商品的情形包括:企业自

第三方取得商品或其他资产控制权后,再转移给客户;企业

能够主导第三方代表本企业向客户提供服务;企业自第三方取得商品控制权后,通过提供重大的服务将该商品与其他商品整合成某组合产出转让给客户。在判断是否有控制权时,可以综合考虑企业是否承担转让商品的主要责任、是否承担了存货风险、是否自主决定商品价格等因素。一项合同中存在多项履约义务时,应分别对每项履约义务判断主要责任人和代理人。

审阅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向客户销售产品,该产品需要在基础零件上实施两道工序。上市公司、供应商及客户三方约定:最终产品交付方案由三方共同商议,上市公司仅

负责第一道工序,客户指定第二道工序的工艺及供应商;上市公司仅需按照三方商定的交付方案,对第二道工序加工后的最终产品进行验收并向客户交付,过程中不改变产品的形态和使用价值。定价方面,由客户和供应商确定第二道工序报价,上市公司在此报价基础上加价一定比例,同时加上第一道工序形成的半成品价格,作为最终产品报价向客户收取货款。此外,上市公司分别与供应商和客户签订采购和销售协议,如质量问题引发退货,客户向上市公司追责,上市公司再进一步区分其与供应商的责任。上述情况下,上市公司错误地将最终交付的产品作为单项履约义务并按总额法确认收入。首先,该合同中的两道工序,应被识别为两项履约义务。其次,由于上市公司不能主导第二道工序的具体方案

及价格,也不承担该工序的主要责任,对于第二道工序加工后的产品也未进一步提供重大整合服务,因此上市公司不能对其他供应商提供的第二道工序施加控制,对于第二道工序应按照净额法确认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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