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中国噪声污染防治报告.pdf

2022年6月2日,生态环境部部长黄润秋在中国环境报发表署名文章《深入贯彻实施噪声污染防治法 用法治方式法律武器守护和谐安宁家园》,本报告摘录了文章中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噪声法》)新规定新制度新要求的内容。

《噪声法》是对原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全面修订。从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到噪声污染防治法,不只是删除了”环境”二字,进一步明确法律规范对象仅限于人为噪声,更是根据噪声污染防治形势变化,遵循“加强源头防控、聚焦突出问题、制度措施可行、总结成功经验、提升治理能力”的原则,建立健全噪声污染防治标准和规划制度,完善监督管理体制,加强噪声分类管理,强化社会共治,加大处罚力度,拿出了许多”新招实招硬招”,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坚持人民至上,调整适用范围。法律重新界定了噪声污染内涵,在坚持“超标并扰民”的判断标准基础上,将”未依法采取防控措施”且扰民的情形纳入噪声污染范畴,并将防治范围由城市扩展到农村地区。同时,将工业噪声的范围从工业设备扩展到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将城市轨道交通噪声纳入交通运输噪声管控范围,新增机动车”炸街”行为管控要求等。

治标治本结合,加强源头防控。源头防控是噪声污染防治最有效的方法之一。《噪声法》新增划定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要求;明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包括噪声污染防治内容;完善产品噪声限值制度,对于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工业设备、施工机械等产品,要求在其技术规范或者产品质量标准中规定噪声限值;明确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应当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新增工业噪声、交通运输噪声相关规划防控要求,新增环境振动控制标准和措施要求。

精准科学治污,强化分类施策。对于工业噪声,新增排污许可和重点排污单位管理要求。对于建筑施工噪声,新增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作业优先使用低噪声施工工艺和设备、设置自动监测系统的要求,新增建设单位将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施工单位制定和落实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要求。对于交通运输噪声,规定新建交通项目应符合有关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技术规范以及标准要求;新增交通项目运营养护单位降噪和监测义务;对于已经造成严重噪声污染的,要求制定实施综合治理方案。对于社会生活噪声,要求公共场所管理者合理规定娱乐、健身等活动的区域、时段、音量;要求新建居民住房的房地产开发经营者将住房可能受到的噪声影响和防治措施公示并纳入买卖合同;规定电梯、水泵、变压器等居民住宅区共用设施设备应当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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