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规则
中国证券业协会章程
(协会第七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2021年7月20日民政部核准生效,2021年7月21日发布)(中证协发〔2021〕17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为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为
SECURITIES ASSOCIATION OF CHINA,缩写SAC。
第二条 协会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设立的全国性证券业自律组织,是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是:在国家对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的前提
下,进行证券业自律管理;发挥政府与证券行业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为会员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业的正当竞争秩序,促进证券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推动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协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
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
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以下简称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协会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保证正确
政治方向。
第六条 协会的住所设在中国北京市。
第二章 职责范围
第七条 协会依据《证券法》等相关规定,结合行业发展需要,行使下列职
责:
(一)教育和组织会员及其从业人员遵守证券法律、行政法规,组织开展证券行业诚信建设和行业文化建设,督促证券行业履行社会责任;
(二)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证监会等部门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要求;
(三)督促会员开展投资者教育和保护活动,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四)制定和实施证券行业自律规则和业务规范,监督、检查会员、从业人员行为,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协会章程、自律规则、业务规范的,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或者实施其他自律管理措施;组织执业评价,形成声誉激励和约束;
(五)制定证券从业人员道德品行、专业能力水平标准,开展从业人员执业登记,实施从业人员分类分层自律管理;制定非准入类证券从业人员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专业能力水平评价测试规则并具体组织实施;组织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
(六)组织会员就证券行业的发展、运作及有关内容进行研究,收集整理、发布证券相关信息,提供会员服务,组织行业交流,引导行业创新发展;
(七)对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证券业务纠纷进行调解;
(八)对网下投资者、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场外市场及场外衍生品业务进行自律管理;
(九)对会员及会员间开展与证券非公开发行、交易相关业务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十)组织开展证券业国际交流与合作,代表中国证券业加入相关国际组织,推动相关资质互认并建立资质互认机制;
(十一)推动会员加强科技和信息化建设,提高信息安全保障能力,对借助信息技术手段从事的证券业务活动或提供的相关服务进行自律管理;经政府有关
部门批准,开展行业科学技术奖励;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证监会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十三)其他涉及自律、服务、传导的职责。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一节 会 籍
第八条 协会会员由单位会员构成。
第九条 协会会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章程;
(二)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从事证券市场相关业务;
(三)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协会根据需要对会员进行分类管理。协会会员包括法定会员、普通
会员和特别会员。
第十一条 经证监会批准设立的证券公司应当在设立后加入协会,成为法定
会员。
第十二条 依法从事证券市场相关业务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证券资信评级
机构、证券公司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证券公司另类投资子公司等机构申请加入协会,成为普通会员。
第十三条 下列机构申请加入协会,成为特别会员:
(一)证券交易场所、金融期货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融资融券转融通机构;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证券业自律组织;
(三)依法设立的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
(四)协会认可的其他机构。
第十四条 依法从事证券市场相关业务的信用增进机构、网下机构投资者、
境外证券类驻华代表处等机构申请加入协会,成为观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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