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孙某某等4人侵犯商业秘密案
——保护“出海”企业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
【基本案情】
孙某某原系同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国际业务本部总经理,2011年5月其从该公司离职后创立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并担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孙某某违反保密义务,利用其在原公司工作期间掌握的经营信息,促成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同国外某公司之间的合作。该国外公司从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处采购两套X射线检查系统,上述设备于2012年2月以FOB方式出口至海外。经鉴定,同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国外某公司及相关海外项目涉及的相关经营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经查明,该海外项目中孙某某给商业秘密权利人同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造成的损失数额为人民币305.68万元。
胡某某、李某某、王某某原均系同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人员,任职期间均从事相关技术工作。后三人陆续入职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相关领域工程师,仍从事原技术领域工作。其中,胡某某、李某某参与了前述海外项目的设备技术应用、维护工作,该项目两台设备上所应用的4个技术信息,经鉴定在非公知日之前不为公众所知悉,且与商业秘密权利人同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主张的技术秘密具有同一性。经查明,二人给同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造成的损失数分别为人民币699.84万元和374.84万元。随后,胡某某、李某某、王某某共同参与了另一型号设备的技术研发应用工作,该型号设备于2018年4月向某有限公司销售。该设备上所应用的四个技术信息,经鉴定在非公知日之前不为公众所知悉,且与商业秘密权利人同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主张的技术秘密具有同一性。经查明,三人给同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造成的损失数额分别为人民币442.97万元、253.9万元和136.91万元。
【诉讼经过】
2022年1月24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对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及上述人员提起公诉。2024年6月24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单位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及4名被告人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其中被告单位判处罚金,4名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十个月不等刑罚,部分被告人适用缓刑,并处相应罚金。2024年12月31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孙某某、胡某某的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一)引入技术调查官专业导航,破解“零口供”难题
针对案件技术事实复杂、专业难度大等问题,检察机关聘请具有光电测量工程领域专业经验的技术调查官辅助办案,对产品分布在设备5个子系统中的10个技术秘密点进行全面审查。挖掘软件开发版本管理器中的研发过程,厘清技术秘密点与相关的软件对应版本之间的关系,为破解“零口供”案件事实认定发挥重要作用,也为庭审展示电子数据打下基础。
(二)全面认定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实现民刑“双罚”
除了上述技术信息以外,孙某某利用在同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任职期间所掌握的境外销售业务运作模式、商业计划产销策略、客户交易习惯特殊需求等经营信息,促成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贸易合同的行为,给同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造成损失。尽管民事诉讼已判决其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该侵权行为同样达到刑事追诉标准,仍有打击必要。检察机关依法履行追诉职责,追加认定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孙某某侵犯商业秘密权利人经营信息的事实。
(三)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护航企业“出海”
本案涉及企业海外市场秩序,检察机关结合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所属的科技创新行业特性和技术领域特征,以案件本身反映出的问题为抓手,从权利属性、技术措施等多个角度,提示该公司优化电子化留痕管理,确保载体接触行为、接触路径可溯源,提升涉密载体流转的规范化。围绕如何准确界定权利边界、优化电子化可溯源路径等,帮助企业查疏堵漏,护航科技创新主体行稳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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