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长导读』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完善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应用政策”。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建议》指出“加快重大科技成果高效转化应用”。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加快创新成果转化应用,破解实现技术突破、产品制造、市场模式、产业发展“一条龙”转化的瓶颈。首台(套)装备、首批次材料、首版次软件是产业科技创新的集中体现,加快推广应用“三首”对发展新质生产力、维护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意义重大。但“不敢买、不愿买”“三首”的情况仍然存在,不利于科技成果“化点为珠”“串珠成链”,及时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本期主题为《首台(套)装备、首批次材料、首版次软件推广应用面临的困难问题及对策建议》,首先从国家层面和地方层面梳理了首台(套)装备、首批次材料、首版次软件推广应用现状,其次从需求、供给、制度三方面剖析了首台(套)装备、首批次材料、首版次软件推广应用面临的困难问题,最后结合实际情况提出政策建议。本期内容的不足之处,请各位读者批评指正。
赛迪研究院政策法规所(工业和信息化法律服务中心)所长彭健
2026年1月20日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完善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应用政策”。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建议》强调“加快重大科技成果高效转化应用”。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加快创新成果转化应用,破解实现技术突破、产品制造、市场模式、产业发展“一条龙”转化的瓶颈。首台(套)装备、首批次材料、首版次软件(以下简称“三首”)是产业科技创新的集中体现,加快推广应用“三首”对发展新质生产力、维护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意义重大。近年来,国家和地方围绕加快“三首”推广应用出台了大量政策文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要看到,制约“三首”推广应用的问题依旧存在,亟需强化顶层设计、强化协同联动、强化扶持力度,更好破解“三首”突破市场关,从产品延伸为产业的“肠梗阻”,提升产业竞争力,为国家战略博弈增添更多砝码。
一、首台(套)装备、首批次材料、首版次软件推广应用现状
(一)国家层面
一是实施保险补偿。2015年,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等部门开始探索通过保险补偿手段,在生产端和用户端的风险控制和分担上做出制度性安排,加速首台(套)装备进入市场。借鉴首台(套)装备保险补偿的成功经验,2017年,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等部门在首批次材料领域引入保险补偿政策,在突破新材料应用的初期市场瓶颈,加快新材料创新成果转化和应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2018年、2019年、2024年,结合产业发展实际对首台(套)装备、首批次材料保险补偿工作进行了创新优化。
以2024年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完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保险补偿政策的意见》(工信部联重装〔2024〕89号)为例,在扩大保障范围、优化保险费率、调整概念内涵等方面做了创新,加快培育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保险市场,推动创新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比如,丰富险种供给,将保险险种由原有单一险种模式调整为多险种模式,延伸保险保障范围,丰富保险产品供给,扩大保险保障范围。再如,建立市场化差异化的保险费率动态调整机制,明确生产制造单位可以在国家确定的保费补助资金额度内,自主决定装备、新材料产品投保数量、年限和险种;生产制造单位可与保险公司自主协
商,不同领域的不同装备、新材料
产品根据风险特征形成差异化费率等。2025年,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综合保险示范条款、首批次新材料综合保险示范条款试行版及配套的承保理赔服务指引,扩展了保险保障范围,规范了保险操作实务与流程,助力保险补偿政策更好落地。
二是畅通公平参与招投标。
2023年,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国资委出台《关于支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平等参与企业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重装〔2023〕127号),明确提出,“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商,不得套用特定生产供应商的条件设定投标人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不得变相设置不合理条件或歧视性条款,限制或排斥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制造企业参与投标”“对于已投保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一般不再收取质量保证金”“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参与招标投标活动,仅需提交首台(套)相关证明材料,即视同满足市场占有率、应用业绩等要求”等,通过规范招标要求、明确评标原则等方面,破解首台(套)招标投标“入门难”问题,打通首台(套)装备进入市场的“第一关”,推动首台(套)平等参与招标投标活动。2024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进一步健全支持创新的激励机制,明确提出,“完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招标投标机制,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参与招标投标视同满足市场占有率、使用业绩等要求,对已投保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一般不再收取质量保证金”,同时,“鼓励国有企业通过招标投标首购、订购创新产品和服务”,从制度层面有效降低首台(套)装备参与招投标的准入门槛。
三是加大示范应用力度。2018年,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司法部、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市场监管总局、知识产权局出台《关于促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的意见》(发改产业〔2018)558号),在建立首台(套)示范应用基地、组建首台(套)示范应用联盟、开展首台(套)示范效果评价、加大政府采购等方面进行了规定,以首台(套)示范应用为突破口,推动重大技术装备水平整体提升。同年,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促进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的通知》(国能发科技〔2018〕49号),明确提出,首台(套)研制、示范应用情况等按照要求纳入特殊事项清单,作为项目审批和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依据;可采用单一来源采购、竞争性谈判等方式采购应用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
建立能源领域首台(套)容错机制,对承担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任务的项目,根据实际情况明确示范应用过失宽容政策等。2024年,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制造业中试创新发展实施意见》(工信部联科〔2024〕11号),立足中试作为科技成果产业化重要
立足中试作为科技成果产业化重要支撑的功能定位,将具有重大应用前景的试验材料、高端产品和装备优先纳入首批次材料、首台(套)
装备应用指导目录,以制造业中试能力建设推动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创新发展和推广应用。同时,
需要指出的是,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连续编制《首台(套)
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
《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以及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名单,加大示范应用推广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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