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医院信息与数字化建设规范(2024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中医医院信息与数字化建设,提升中医医院智慧化水
平,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效率,促进中医药与新一代信息技术快速融合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行业管理规定,结合中医医院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中医医院信息与数字化建设的目标是:以中医医院高质量发展为导
向,以患者为中心,以业务应用为核心,以数据资源为关键要素,充分运用新一代信息技术,统筹发展和安全,重塑管理与服务模式,坚持传承精华、守正创新,持续推动医院业务与信息技术深度融合,构建中医药特色鲜明、服务管理规范、系统安全高效、信息互通共享的智慧中医医院。
第三条 中医医院信息与数字化建设应当遵循以人为本、统筹规划,业务驱
动、标准规范,信息互联、资源共享,安全可控、实用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中医医院应当充分运用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移动互联网、人
工智能、区块链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强化整体规划与顶层设计,深化医疗业务智能应用,重塑患者服务体系,优化诊疗流程,贯通诊前、诊中、诊后各环节,实现业务管理一体化、临床科研一体化、线上线下一体化,创新中医医院医疗服务与管理模式,提升中医医院智慧化水平。
第五条 中医医院应当积极推进互联网中医医院、互联网中医医疗服务和远
程医疗服务的发展,持续推进“互联网+中医药”便民惠民服务向纵深发展,推动开展线上线下一体化服务,提升便捷化、智能化、人性化服务水平;优化中医药资源配置,促进优质中医药资源下沉,推进区域中医药资源整合共享,提高中医药服务能力、水平和效率。
第六条 中医医院应当充分发挥信息化对医疗联合体的支撑作用,对接区域
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和中医馆健康信息平台,强化中医药特色应用和业务功能集成,
推进医疗联合体实现协同管理,促进电子健康档案和中医电子病历的连续记录与信息共享,实现医疗联合体内信息互通共享。
第七条 中医医院应当以数据应用为导向,坚持价值引领、基础先行、稳步
推进、融合创新、安全发展、开放合作的原则,推动中医药数据合规高效流通使用,为中医医院传承创新和高质量发展提供数据支撑。
第八条 中医医院应当坚持安全与发展并重,履行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保护
责任义务,严格执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健康医疗数据分类分级、数据安全管理和个人信息保护要求,强化中医医院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防护。
第九条 中医医院信息与数字化建设应当遵循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
管理制度,执行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等部门的相关标准与规范。
第十条 本规范适用于二级及以上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少数民族医
医院。
第二章 机构人员
第十一条 中医医院应当成立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由医院主要
负责人担任组长,成员包括书记或院长、分管副院长、信息管理与技术部门以及相关部门负责人。主要职责:统一领导和管理医院信息化和网络安全工作,审议医院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年度计划,审核网络安全和信息化管理制度,协调医院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二条 中医医院应当设立信息管理与技术部门(医院一级职能部门)。主
要职责:拟订医院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年度计划、年度资金预算,制定医院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和信息化建设管理规章制度,负责医院信息基础设施、信息系统的建设与运维,负责网络安全与数据安全管理,负责医院数据资源的管理、分析和利用,负责信息技术的咨询和服务,承担其他信息化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中医医院应当成立信息化技术协调工作小组,信息管理与技术部
门负责人担任组长,成员包括信息管理与技术部门以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和相关学
科的专家。主要职责:负责信息化工作的技术协调、流程优化、需求分析、标准规范和管理制度制定、业务培训以及软硬件产品选型等。各部门、各业务科室应当设置专(兼)职信息员,负责联系协调信息管理与技术部门开展有关信息化工作。
第十四条 中医医院应当按开放床位与人员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00:1.5合
理配备专职信息管理和技术人员,开设互联网中医医院以及有第三方技术服务人员提供信息服务的情况下酌情增减。
第十五条 中医医院应当建立信息化工作定岗定责制度,明确岗位分工与岗
位职责,重要岗位实行双人负责制,敏感岗位实行轮岗制,签订安全保密协议。信息技术人员应当具备计算机技术、医药信息及相关专业的技术知识与技能。
第十六条 中医医院应当将信息管理与技术培训、网络安全与数据安全教育
培训纳入医院全员业务培训计划,开展包括入职培训、定期培训、项目培训、专题培训以及院外学习等培训和考核,考核结果纳入上岗条件和继续教育的内容。
第三章 规划与管理
第十七条 中医医院应当将信息化工作列入医院发展的总体目标,加强整体
规划和顶层设计,制定医院信息化长期规划、年度计划、网络安全与数据安全计划,满足医院整体发展的要求。
第十八条 中医医院应当将信息化建设与运维经费列入医院年度预算,加大
经费投入,确保医院信息化建设快速发展。
第十九条 中医医院信息化建设规划制定应当根据医院发展战略要求,按照
系统性、实用性、先进性、安全性、扩展性的要求,做好现状分析,明确医院信息化发展目标、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突出重点,处理好全局与局部、近期与长期的关系。
第二十条 中医医院信息化建设项目应当按照立项、采购、实施、验收、审
计和评估等流程建设与管理,根据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政策,做好招投标管理、政府采购、固定资产投资管理、项目管理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中医医院应当以服务为导向,制定信息化工作管理制度,明确
工作范围,定期检查执行情况及效果。管理制度包括信息化建设项目立项、实施、
科的专家。主要职责:负责信息化工作的技术协调、流程优化、需求分析、标准规范和管理制度制定、业务培训以及软硬件产品选型等。各部门、各业务科室应当设置专(兼)职信息员,负责联系协调信息管理与技术部门开展有关信息化工作。
第十四条 中医医院应当按开放床位与人员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00:1.5合
理配备专职信息管理和技术人员,开设互联网中医医院以及有第三方技术服务人员提供信息服务的情况下酌情增减。
第十五条 中医医院应当建立信息化工作定岗定责制度,明确岗位分工与岗
位职责,重要岗位实行双人负责制,敏感岗位实行轮岗制,签订安全保密协议。信息技术人员应当具备计算机技术、医药信息及相关专业的技术知识与技能。
第十六条 中医医院应当将信息管理与技术培训、网络安全与数据安全教育
培训纳入医院全员业务培训计划,开展包括入职培训、定期培训、项目培训、专题培训以及院外学习等培训和考核,考核结果纳入上岗条件和继续教育的内容。
第三章 规划与管理
第十七条 中医医院应当将信息化工作列入医院发展的总体目标,加强整体
规划和顶层设计,制定医院信息化长期规划、年度计划、网络安全与数据安全计划,满足医院整体发展的要求。
第十八条 中医医院应当将信息化建设与运维经费列入医院年度预算,加大
经费投入,确保医院信息化建设快速发展。
第十九条 中医医院信息化建设规划制定应当根据医院发展战略要求,按照
系统性、实用性、先进性、安全性、扩展性的要求,做好现状分析,明确医院信息化发展目标、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突出重点,处理好全局与局部、近期与长期的关系。
第二十条 中医医院信息化建设项目应当按照立项、采购、实施、验收、审
计和评估等流程建设与管理,根据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政策,做好招投标管理、政府采购、固定资产投资管理、项目管理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中医医院应当以服务为导向,制定信息化工作管理制度,明确
工作范围,定期检查执行情况及效果。管理制度包括信息化建设项目立项、实施、
验收及值班、用户服务、数据服务、机房、数据备份、网络安全、应急响应、资产、文档、信息设备、信息系统、服务外包等。
第二十二条 中医医院应当积极开展互联网中医医院、互联网中医医疗服务
和远程医疗服务建设,建立基于互联网的医疗服务管理体系和相关管理制度、人员岗位职责、服务流程。管理制度包括医疗服务管理、信息系统使用管理、医疗质量控制和评价、在线处方管理、患者知情同意与登记、在线医疗文书管理、在线复诊患者风险评估与突发状况预防处置、人员培训考核以及停电、断网、设备故障、网络安全等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等。
第二十三条 中医医院应当加强信息化工作考核管理,建立信息化工作考核
奖惩制度,明确考核内容、形式、周期和方法。
第四章 基础设施
第二十四条 中医医院信息化基础设施一般包括机房基础、服务器、存储、
网络与安全设备、终端设备等硬件设施以及基础软件、客户端、其他辅助设施等。基础设施应当选用自主可控、安全可信的先进技术,具备良好的可靠性、可扩展性、可管理性和高效性,做到安全适用、节能环保。鼓励发展绿色智能终端、绿色信息网络等,推进绿色化发展。
第二十五条 数据中心机房基础设施建设应当依据《数据中心设计规范》(G
B 50174-2017)等相关要求和医院实际,二级中医医院参照C级标准、三级中医医院参照B级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和建设,确保基础设施设备与信息系统稳定、高效、节能、安全运行。在本地或异地应当建立与主机房同等级的容灾备用机房,备用机房面积为主机房的50%及以上。
第二十六条 服务器应当根据医院规模和业务发展实际合理配置,满足以下
主要技术要求:
——基本要求:资源配置(CPU、内存、硬盘、I/0等)与业务需求相匹配,实现资源均衡发展与使用。
——可扩展性:具有横向和纵向可扩展性,满足信息系统的处理能力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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