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设立
(一)设立协议
设立协议,又称股东协议或发起人(公司设立时的股东)协议,是指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各发起人以设立公司为目的而结合在一起,由发起人签订设立公司协议,本质属于发起人之间的合伙协议,对发起人有法律约束力。
【风险提示】
1.为避免因权利义务未约定或约定不明产生争端,建议以书面形式将发起人的真实意思和权利义务固定下来,由各方按照协议履行。
2.设立协议的内容一般包括:出资主体、出资额、出资方式、设立过程中各股东的分工。如采取货币出资还是非货币财产出资,注册资本采取实缴制还是认缴制。还应当包括设立公司类型、将来组织机构、表决权分配、经营管理模式、股份转让、增资减资等公司治理内容。建议签订设立协议时考虑周全,尽量涵盖有关内容。
3.设立协议应重点约定股东未按约定出资、履行设立职责分工以及公司未能成立的责任承担。设立公司阶段存在保守商业秘密需要的,还应约定保密条款。
4.实践中,公司章程往往以设立协议为基础,设立协议内容要考虑长远,对章程可能所涉内容在设立协议中提前研究约定,对无法明确的事项可先作出原则性、概括性、指引性的约定,并约定优先适用条款。
5.制定公司章程时,要注意与设立协议内容的衔接,特别是对于发起人出资金额、出资形式、违约责任等,二者要
尽量避免矛盾冲突。制定公司章程时情况发生变化,需要变更设立协议内容或实际履行情况已经与设立协议不一致时,应在公司章程或以其他书面形式明确,并由发起人共同确认。
【关联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四十三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可以签订设
立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十三条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承担公司筹办事务。
发起人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二)股东出资
股东的出资是公司成立时公司的主要财产来源,是公司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物质基础。公司成立后,股东的出资成为公司的财产,构成公司对外承担债务责任的保证,股东履行出资义务是维护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促进公司发展、维护债权人利益的必要条件。
【风险提示】
6.新成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出资额的出资期限最长为五年。股东未按章程规定期限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及时缴纳外,还应当对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还有可能向公司设立时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甚至面临公司登记机关的行政处罚。建议按照法律规定和章程约定期限缴纳出资。
7.2024年6月30日前登记设立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自2027年7月1日起超过5年的,应当在2027年6月30日前将其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调整至5年内并记载于公司章程,股东应当在调整后的认缴出资期限内足额缴纳认缴的出资额;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在2027年6月30日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全额缴纳股款。建议存量公司按照规定变更认缴出资期限并按期缴纳出资。
8.股东应根据公司经营范围、经营状况、盈利模式、资产类型等合理确定公司注册资本,股东应根据自身出资能力、资产规模和抗风险能力确定自身投资认缴出资数额及出资方式。股东将以其认缴认购的出资额或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
9.股东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资产。未进行评估作价或评估作价不合法、不合理的,如果实际交付出资显著低于认缴出资额的,将承担出资不实的责任。以非货币财产出资应当依法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10.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股东负有对非货币财产进行评估作价的义务。公司设立阶段实缴非货币财产的出资,由公司发起人决定是否接受评估结果并承担相应责任,公司成立后增资阶段的非货币财产出资,以及认缴部分非货币财产出资,股东实际缴纳后,由负责公司运营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决定是否接受该评估结果并承担相应责任。
11.公司法明确规定可以用股权和债权进行出资,但以股权出资应确保实际缴纳出资时股权价值与认缴认购出资金额相当,不存在权利瑕疵,且可以依法转让;以债权出资应确保债权真实有效,如股东以其对公司的债权主张抵销其对公司的出资义务,应当满足公司资信状况良好、正常经营,抵销行为不存在侵蚀公司资本的危险、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等情形,否则将无法产生抵销的法律效果。
12.未按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的股东,在公司董事会发出的书面催缴书载明的宽限期内应当履行出资义务,否则该股东面临丧失相应股权的风险。丧失的股权可能被依法转让或被减资注销,丧失股权之日起6个月内未转让或注销的,由公司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足额缴纳出资。
13.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回出资或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在没有利润时违法进行分配等方式抽回出资,否则应向公司、公司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关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四十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
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股东出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八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
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九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
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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