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指出,构建同科技创新相适应的科技金融体制,加强对国家重大科技任务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金融支持,完善长期资本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的支持政策。为紧紧抓住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深入发展蕴含的战略机遇,我们要提高金融体系对科技创新的认知和支持力度,创新适应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特点的金融产品,推动科技创新和金融资本的有机融合。
一、新形势下亟待构建金融支持与科技创新相匹配的机制
(一)金融资本支持创新的模式需要更加多元化
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深入发展,“技术组合”的复杂程度和应用广度正极速扩展,新业态新赛道不断涌现,创新对金融资本的需求已不再局限于单一渠道或者直接资金。为满足多样化需求,除了政府财政对基础研究、“卡脖子”技术攻关、工程化中试等给予中长期资金支持外,还需要金融机构形成数据资产、专利质押、供应链金融等产品和服务,降低科技创新融资难度和融资成本。同时,金融机构还需借助多层次资本市场完善高价值科技成果评估体系,帮助企业上市融资、发展壮大,并以市场反馈提升技术的可用性和延续性。除此之外,险资凭借其风险管理职能和专业机制不仅能分散科技企业在研发、生产、应用等全链条关键环节上的风险,发挥“补血”功能,促进新产业新业态的发展,也利用其增信“造血”功能,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的信贷融资需求,强化对企业科技创新的正向激励作用。
(二)产业韧性的提升需要稳定的金融供给
当前,全球经济下行压力较大,中美战略博弈不断向深层次发展,科技冷战与金融热战交织,硅谷银行暴雷带来连锁反应,世界各国迫切需要形成稳定的资本供给,确保产业科技创新稳步推进。为此,金融部门需要与产业部门、科技部门、商务部门、司法部门等进行更加高效地协同,积极创新金融产品,覆盖前沿颠覆性技术和关键核心技术从基础研究、实验室转化到产业开发、市场应用的全生命周期价值环节。在各部门各主体的高效协同下,以资本为纽带推动产业链上中下游、大中小企业形成深度扭抱的利益共同体,提高产业链韧性和安全水平,以应对各种风险与挑战。
二、利用不同金融产品,降低创新成本的路径选择
(一)利用研发创新公募REITs产品降低企业早期创新的融资成本
主要模式:科技型企业作为原始权益人,为技术创新项目建立科技项目公司,使项目进入“公募基金+ABS”结构,成为技术创新公募REITs的底层资产,通过资产隔离的手段,在公司非上市的情况下,将缺乏流动性的研发项目转变为流动性较强的权益性金融产品,降低获得市场融资的门槛。但由于技术创新项目面临未来现金流不稳定的情况,科技型企业可通过设立私募基金(信托计划)的方式,由私募基金(信托计划)间接持有项目公司股权,科技型企业将其持有的私募基金份额(信托份额)作为基础资产转让给专项计划以发行ABS,形成“股+债”的投资结构,提高收益现金流的稳定性。
优点及意义:从科技型企业的角度来看,一是实现风险隔离,将高风险的技术研发同企业运营分隔开来,降低科技企业在研发初期的风险。二是拓宽资金供给渠道、提高资金对接效率,逐步实现从财政拨款向股权融资的转变,形成除自有资金、留存收益等内源融资外的较低成本的股权融资方式。三是发挥市场选择机制,推动“优质资金与优质项目”相匹配。四是ABS结构使得利用流动性支持、差额补偿等方式为企业进行增信成为可能,更好发挥托底保障作用。从资金提供方的角度看,一是能对研发项目实现股权和债权的穿透,避免“短钱长投”或“长钱短投”,提升风险管控效率。二是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流动性和较完善的退出机制,提高投资者参与科技企业融资的积极性。
(二)通过供应链金融平台上开具的电子债权推动大中小企业融通
主要模式:由银行向集团公司提供授信额度,由集团公司向下属企业分配授信额度(按企业过去6-12个月内闲置授信的10%-30%确定),由下属企业向科技型中小企业开立电子债权(该债权每一份额面值对应的应收账款金额为1元)。若科技型中小企业需要资金,则通过其持有的电子债权向平台提交融资需求,平台审核通过后由银行提供企业所需资金,若其上游的企业也需融资,则将电子债权拆分后向上流转,若到期时还有剩余,则由开立债权的企业进行债务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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