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面对复杂严峻的国际环境和艰巨繁重的国内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瞻远瞩、审时度势,超前部署实施一系列延续、优化、完善的税费优惠政策,进一步稳定市场预期、提振市场信心、激发市场活力。
为方便广大税务干部更好推动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实施的税费优惠政策落实落细,让广大纳税人缴费人更加准确便捷掌握税费优惠政策,我们对今年以来截至2023年10月底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等部门制定并公开发布的延续、优化、完善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文件进行了梳理,汇编形成《延续优化完善税费优惠政策汇编(2023年版)》(对外公开)。
本汇编不妥和疏漏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国家税务总局税费优惠政策落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23年11月现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二、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
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三、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二)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三)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其他有关事项,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²、《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³等有关规定执行。
四、按照本公告规定,应予减免的增值税,在本公告下发前
已征收的,可抵减纳税人以后纳税期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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