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深度研究报告:金融聚焦监管系列二-银行新资本管理办法:要点、对比及测算.pdf

口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是在国际新巴Ⅲ基础上,结合我国银行实际情况对

资本管理提出的补充细化。正式稿于11月1日颁布,与2023年2月公布的

征求意见稿在主要内容上保持一致,即围绕构建差异化资本监管体系,修订重

构第一支柱下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完善调整第二支柱监督检查规定,全面

提升第三支柱信息披露标准和内容。并在以下儿方面进行了完善:1)结合相

关业务风险特征,进一步校准部分风险暴露的风险权重,优化个别表外业务适用的信用转换系数。2)细化完善规则表述,使规则更易于理解和执行。3)制定配套政策文件,明确过渡期安排,确保实施工作稳妥有序。

口 新《资本办法》构建了差异化资本监管体系,按照银行规模和业务复杂程度,划分为三个档次,匹配不同的资本监管方案。其中,规模较大或跨境业务较多

的银行,划为第一档,对标资本监管国际规则,计量规则复杂、风险敏感度更高、对基础数据的要求高、实施难度大;规模较小、跨境业务较少的银行纳入

第二档,实施相对简化的监管规则;第三档主要是规模更小且无跨境业务的银行,进一步简化资本计量要求,引导其聚焦县域和小微金融服务。差异化资本监管不降低资本要求,在保持银行业整体稳健的前提下,使资本监管与银行资产规模和业务复杂程度相匹配,降低中小银行合规成本。我们依据2022年数据进行测算,预计在发债银行中有56家银行可以归入第一档银行,其中上市银行中有31家进入第一档银行。厦门、西安、兰州、常熟、江阴、苏农、张家港、瑞丰、紫金、青农、无锡银行进入第二档银行。实际分档结果仍需监管根据银行情况进行划分。

口 资本新规于2024年1月1日起正或实施,且设置过渡期和并行期。1)对计入资本净额的损失准备设置2年过渡期,特别是非信贷资产损失准备,最低要

求第一二/三年为非信贷不良资产余额50%/75%/100%对应的损失准备。超过非信贷不良资产余额100%的部分可计入超额损失准备。2)对信息披露设置5年过渡期,过波期内商业银行根据所属档次、系统重要性程度和上市情况,适用不同的信息披露要求,稳妥开展信息披露工作,稳步提高信息透明度和市场

约束力。3)设置了一年并行期,要求“自《资本办法》实施之日起至2024年年底,商业银行应按照新旧《资本办法》相关要求,分别计算并报送资本监管非现场监管报表。”

□g对房地产(含按揭)领城风险暴露进行更细致的风险划分,这是本次最大的改革点之一。区分房地产开发风险暴露和房地产抵押风险暴露。不符合审慎要求的房地产开发风险暴露权重提升至150%,整体风险权重和资本占用增加。居住用房如果还款实质性依赖于现金流,则风险权重至少与现行规则持平甚至更高。但考虑银行普遍要求房地产类押品的抵质押率不高于70%,且大多数业务还款来源都是不实质依赖于抵押房产产生的现金流,预计居住用房抵押的风险权重整体呈下降趋势。口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的优化调整:1、对公端:在现行资本办法基础上,新增投资级企业和中小企业风险权重,综合风险权重下降。投资级公司权重75%,中小企业权重85%,小微企业风险权重维持75%不变,但小微企业认定

范围有放松。2、零售端:调低信用卡和按揭贷款风险权重,明确单个零售客户的风险暴露总额不超过1000万是划分监管零售风险暴露的条件之一。对已使用的合格交易者的信用卡额度权重由75%下调至45%,按揭资本占用变动方向及变动幅度取决于期房、现房的比例,对还款来源不依赖房地产现金流(即看重购房人的偿付能力)风险权重下调。3、正式稿整体延续征求意见稿的风

险权重变化,但一些细则更加优化。按揭贷款信用风险权重整体下调,同时下

调政策行次级债权信用风险权重至100%(征求意见稿150%)、下调商业银行

某些情境下股权投资信用风险权重250%、调整部分表外业务适用的信用转换

系数,与贸易直接相关的短期或有项目信用转换系数为20%,基于服务贸易的

国内信用证的信用转换系数由征求意见稿的100%下调至50%。

口 预计银行资本充足水平保持平稳。根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答记者问,“测

算显示,《资本办法》实施后,银行业资本充足水平总体稳定,平均资本充足率稳中有升。单家银行因资产类别差异导致资本充足率小幅变化,体现了差异化监管要求,符合预期”。预计对对公端投资级公司债权、中小企业债权、个人住房贷款占比高的银行,资本充足率偏正面影响。根据我们测算,上市银行整体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在新规下边际提升0.26pct,其中按揭贷款、中小企业、地方政府一般债的风险权重下降是主要正向影响因子。

预计银行过渡平稳。考虑正式实施时间是2024年1月1日,且第一档银行可设置过渡期至2029年1月1日前,银行有充足时间进行相关业务的调整,预计落脚到银行最终资本充足率变化仍是一个相对平稳的慢过程,但不排除个别中小银行业务结构调整面临难度,资本充足率可能面临较大幅度的波动。长期看,资本新规的细化有利于银行进行系统化和精细化的资本管理,推动整个行业稳健长期发展。零售信用卡资产、按揭资产、投资级公司/中小企业占比高的银行更加受益。

投资建议:建议估值底部积极布局。明年银行在营收端仍面临息差收窄的压力,但市场预期已经较为充分,同时预计负债端存款成本仍有下行空间,也可以一定程度上缓解息差压力。长远看,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提出金融高质量发展要求,对地产、城投平台风险化解也提出进一步化解要求,也提出“拓宽银行资本金补充梁道”,银行作为支持实体经济中关键一环,也需要维持稳定且充足的资本,这也要求银行的利润增长保持稳定。考虑当前板块持仓、估值均处历史较低水平,我们认为,估值已经充分蕴含市场对板块基本面的悲观预期,银行板块打开绝对收益空间。建议在估值底部积极布局,更看好业绩确定性较高的中小银行、以及前期超跌的白马,建议关注江苏银行、宁波银行、招商银行、常熟银行、瑞丰银行。

风险提示:经济下行压力加大、城投和地产风险暴露、信贷投放不及预期。考虑到假设差异,以及五大行和招行已经实施内评法,资本节约测量结果会跟实际效果或有一定偏差。

报告亮点

对资本新规正式稿、资本新规征求意见稿、新巴Ⅲ的细则进行全面对比,并对银行资本充足率、投资行为可能的影响进行测算和分析。

投资逻辑

整体看,新资本办法实施后,对银行整体起到资本节约的作用,考虑正式实施时间是2024年1月1日,且第一档银行可设置过渡期至2029年1月1日前,银行有充足时间进行相关业务的调整,预计落脚到银行最终资本充足率变化仍是一个相对平稳的慢过程,但不排除个别银行业务结构调整面临难度,资本充足率可能面临较大幅度的波动。长期看,资本新规的细化有利于银行进行系统化和精细化的资本管理,推动整个行业稳健长期发展。零售信用卡资产、按揭资产、投资级公司/中小企业债权占比高的银行更加受益。

一、 “资本新规”正式落地,哪些变化值得关注?

2023年2月18日至3月20日,国内新《资本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023年11月1日,《资本管理办法》正式稿发布,并定于202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和征求意见稿相比,《资本办法》与2023年2月公布的征求意见稿在主要内容上保持一致,即围绕构建差异化资本监管体系,修订重构第一支柱下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完

善调整第二支柱监督检查规定,全面提升第三支柱信息披露标准和内容。并在以下几方

面进行了完善:1)结合相关业务风险特征,进一步校准部分风险暴露的风险权重,优化个别表外业务适用的信用转换系数。2)细化完善规则表述,使规则更易于理解和执行。

3)制定配套政策文件,明确过渡期安排,确保实施工作稳妥有序。

新的资本管理办法是在国际新巴Ⅲ基础上,结合我国银行实际情况对资本管理提出的补充细化。巴塞尔委员会在国际巴塞尔Ⅲ的基础上,于2017年修订完成《巴塞尔Ⅲ:后危机改革的最终方案》,对风险加权资产的计量方法进行了改革。我国监管部门,结合国际监管改革最新成果,对此前实施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等进行修订,于2023年2月18日发布了《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定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资本新规正式稿于2023年11月1日发布,并定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针对银行建立分档差异化监管体系。2023年新《资本办法》构建了差异化资本监管体系,按照银行规模和业务复杂程度,划分为三个档次,匹配不同的资本监管方案。其中,规模较大或跨境业务较多的银行,划为第一档,对标资本监管国际规则,计量规则复杂、风险敏感度更高、对基础数据的要求高、实施难度大;规模较小、跨境业务较少的银行

纳入第二档,实施相对简化的监管规则;第三档主要是规模更小且无跨境业务的银行,进一步简化资本计量要求,引导其聚焦县域和小微金融服务。差异化资本监管不降低资本要求,在保持银行业整体稳健的前提下,使资本监管与银行资产规模和业务复杂程度相匹配,降低中小银行合规成本。(对银行分档测算详见第四部分)

正式实施时间没有变化,但正式稿设置过渡期和并行期。《资本办法》于202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正式稿中设置了过渡期,安排包括以下方面:1)对计入资本净额的损失准备设置2年过渡期,过渡期内,银行应将损失准备分为贷款损失准备和非信贷资产损失准备两部分分别计算。对于贷款损失准备,最低要求为不良贷款余额100%对应的损失准备。实际计提低于最低要求的部分为缺口,超过最低要求的部分为超额损失准备。这一部分延续现行要求。对于非信贷资产损失准备,最低要求第一年为非信贷不良资产余额50%对应的损失准备,第二年为75%,第三年起为100%。实际计提低于上述最低要求的部分为缺口,超过最低要求但未达到非信贷不良资产余额100%的部分不可计入超额损失准备,超过非信贷不良资产余额100%的部分才能计入超额损失准备。推动商业银行合理增提损失准备,平滑对资本净额的影响。2)对信息披露设置5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商业银行根据所属档次、系统重要性程度和上市情况,适用不同的信息披露要求,稳妥开展信息披露工作,稳步提高信息透明度和市场约束力。3)设置了一年并行期,要求“自《资本办法》实施之日起至2024年年底,商业银行应按照新旧《资本办法》相关要求,分别计算并报送资本监管非现场监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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