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解读.pdf

2023年10月17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修订发布了《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此次修订一方面综合了前期修订的《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在机构设立及股东资质准入的同步调整,另一方面放宽了境外机构入股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准入条件。此次修订同时还简化了非银行金融机构债券发行和部分人员任职资格审批程序,以及完善了相关行政许可规定。此次《办法》的修订,体现了我国监管机构对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督管理的有收有放,有利于提升我国非银行金融机构在设立以及日常经营管理的有效性、稳定性以及可操作性,为我国非银行金融机构乃至金融机构服务体系架构建立莫定了良好的制度基础。

为进一步加强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稳妥推进对外开放工作部署,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做好行政许可与监管制度的有效衔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修订发布了《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自2023年11月10日起施行, 《中国银保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6号)同时废止。此次修订是继2007年由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首次发布原《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后,第三次对该规章进行修订,前两次修订分别发生在2015年和2020年。结合监管在近年来对《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修订,在新《办法》修订同时同步了汽车金融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在机构设立及股东资质准入的相关条例内容,旨在于与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子类型监督管理相关条例内容步调一致。此外,根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2023年规章立法工作计划,与非银行金融机构相关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和《货币经纪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制度修订也将在年内随后发布。

一、修订背景和基本框架

新《办法》中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驻华代表处等机构。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对多元化和专业化金融服务需求的不断提高,以及我国多元化金融机构服务体系建设的不断完善,非银行金融机构在整合及优化分配社会资源、提供专业化金融服务、提高资金利用率、防范化解风险和服务实体经济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非银行金融机构在构建我国多元化金融机构服务体系中的必要性、稳定性和实用性日益突出。加之近年来我国金融行业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以及监管对于金融机构“放管服”改革的推进,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对原《办法》进行修订,以提升新《办法》的实际性和可操作性。

新《办法》共七章204条,内容涵盖了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境内外分公司和子公司准入、设立、变更及机构终止时,对于股东资质准入、股东出资比例、企业注册基本规范、行政事项报批等要求,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从事相关业务资质申请审批门槛,以及非银行金融机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许可行政审批及相关管理人员任职准入要求等。此次新《办法》修订总共可以归纳为四个方面,一是结合早期修订的《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同步调整机构设立和股东准入条件,落实业务分级管理规定,完善财务公司专项业务准入条件;二是进一

步放宽境外机构入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准入条件,允许境外非金融机构作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出资人,取消境外金融机构作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出资人的总资产要求;三是简化非银行金融机构债券发行审批,取消非银行金融机构发行非资本类债券审批,明确资本类债券储架发行机制;四是完善相关许可规定,简化部分人员任职资格审批程序,同步更新《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对财务公司业务范围及准入标准。下文我们将以此次修订的四个方面为基础,结合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当前运行情况,展开探讨此次新《办法》对上述主要非银行金融机构带来的影响。

二、修订内容简析

较原《办法》相比,此次修订变动内容最大的主要在于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公司设立申请以及股东资质要求方面,尤其是针对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及汽车金融公司在公司设立以及股东资质要求。同时,针对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机构设立和股东资质相关要求,结合此次新《办法》修订背景,对部分涉及公司治理、股东资质、外资股东入股等方面相关要求进行调整(见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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