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批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文件要点解读-.pdf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精神,全面实行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常态化制度化推进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进一步降低群众用药负担,现开展第九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委派代表组成国家组织药品联合采购办公室(以下简称联合采购办公室),代表各地区公立、军队医疗机构,以及部分社会办医药机构实施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由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承担日常工作并具体实施。

2023年10月13日,正式发布《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文件》。

采购品种以品种序号区分,同品种序号同组竞争。品种具体剂型详见附表1注释6。采购量计算基数及汇总值单位为“万片/万粒/万袋/万支等”。最高有效申报价单位为“元/片、粒、袋、支等”。首年约定采购量计算基数由各地确定后累加得出。

相应比例采购量汇总值由各地首年约定采购量计算基数按相应比例计算并累加后得出。最高有效申报价以基本剂型为代表。

本采购文件所涉药品差比价规则和最高有效申报价均以基本剂型作为代表剂型进行计算。企业按生产成本和合理利润报价,企业申报规格的有效报价不能超过对应规格的最高有效申报价。

本文来自知之小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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