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白皮书(2022年).pdf

根据《关于印发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的通知》(财会〔2010〕11号)、《关于2012年主板上市公司分类分批实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通知》(财办会〔2012〕30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1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一般规定》(证监会公告〔2014〕1号〕等相关规定,沪深主板上市公司已进入全面实施内部控制规范体系阶段,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披露年度自我评价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对于深市原中小板上市公司,按照《关于深交所主板与中小板合并后原中小板上市公司实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通知》(财会〔2021〕3号)要求,原中小板上市公司应当于2022 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自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为过渡期。过渡期内原中小板上市公司可遵循深交所有关规定,披露内部控制相关信息’。对于沪市科创板上市公司,根据《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7号——年度报告相关事项》要求,“上市公司当年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披露董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的自我评

价报告以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对于北交所上市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3号-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年度报告》(证监会公告〔2021〕33号)要求,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

披露报告期内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及实施情况,以及报告期内发现的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情况,不对编制内控评价报告、内控审计报告进行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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