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摘要
本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八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本制度的调查对象包括合法拥有或控制数据的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等。统计范围为全国(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主要包括: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数据管理部门,公安厅(局) 及网络与信息安全信息通报机制成员单位。
2.科研机构:承担国家实验室、全国重点实验室、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大科学装置、国际先进技术应用推进中心、国家级科技创新中心、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重点行业大数据中心等建设和运营主体以及提供公共服务的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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