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 则
第一条(编制目的和依据)为贯彻落实广州市“产业第一、
制造业立市”的发展战略,加快产业提质升级,优化产业用地空间布局,促进产业项目节约集约用地,提高产业用地管理水平,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61号,自然资源部2019年修正)、《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自然资发〔2023〕72号)、《广州市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实施办法》(穗府办规〔2022〕5号)、《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8号,2019年修订)、《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空间载体支撑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穗府办〔2024〕8号)、《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设“12218”现代化产业体系的意见》(穗厅字〔2025〕6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广州市产业用地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产业用地类型)本指南所称的产业用地包括工业用
地,服务业用地(含科技服务、专业服务、现代商贸等十类用地),营利性社会事业用地(含体育场馆、教育等五类用地),基础设施用地(含道路交通、城市轨道交通运输、铁路等十四类用地)。
第三条(指南的定位与使用)本指南是引导广州市社会投资
方向、推动企业技术改造、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提升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技术性参考,是广州产业项目准入判断、布局引导、土地集约利用水平评估的指引(使用指引详见附件一),不作为规范性文件管理。具体使用方法:(1)项目准入判断。对照产业指导目录,判断项目是否符合准入政策(分为鼓励、限制、禁止三类)。鼓励、限制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之外,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项目属于允许类,依法办理相关手续。(2)项目布局引导。若项目属于准入产业,对照产业布局指南开展布局引导,查询项目布局区域、当前可招商地块与存量产业空间以及工业厂房建设要点等;若属于鼓励用地项目目录的,还可额外查询现状产业园区及规划布局区域。(3)用地指标查询。根据项目行业代码或具体产业类型及所在区域,查询对应的行业参考值。其中,投资强度、土地产出率两项指标以本指南指标为基准值,按地块所在区域进行系数修正,“三核”(中心城区、东部中心、南沙新区)、“四极”(国家知识中心城、北部增长极、狮子洋增长极、从化绿色发展示范区)修正系数分别为1.2、1.1,“三核四极”以外区域无需修正。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海洋及相关产业项目的用地指标,可参照附件二转换。(4)综合比对评价。将项目需求与对照查询所得的指标进行比对,为企业开展项目选址、优化技术方案等提供指引,为政府部门开展项目准入判断、布局引导和土地集约利用评估等工作提供参考。
第四条(指南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广州市域陆域范围内
各项新建项目,改、扩建项目宜参照执行。新建工业及服务业项目涉及多种行业类型的,可按其主导业务来确定行业类型。涉及建设项目用海面积的按《产业用海面积控制指标》(HY/T0306-2021)执行。本指南工业用地行业分类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中制造业设置。服务业行业分类主要落实《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设“12218”现代化产业体系的意见》(穗厅字〔2025〕6号)重点领域及方向。营利性社会事业用地行业分类依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供应及供后监管的实施意见》(穗府办规〔2023〕4号)中公开方式出让的社会事业用地类型设置。基础设施用地分类主要参照各行业主管部门现行使用标准及规范设置。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海洋及相关产业的行业分类,参照本指南设置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对照表(详见附件二)执行。
第五条(指南的内容)本指南包含总则、产业指导目录、产业布局指南、工业用地指南、服务业用地指南、营利性社会事业用地指南、基础设施用地指南和附件,共部分内容。
第六条(产业指导目录概述)本指南设定产业指导目录,包括鼓励、限制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凡列入《鼓励用地项目目录》(详见表1-1、表1-2、表1-3)的项目,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基础上,自然资源、投资管理等部门可优先提供要素保障、优先办理相关手续;凡列入《限制用地项目目录》(详见表1-4)的项目,必须符合规定的条件或标准,方可办理相关手续;凡列入《禁止用地项目目录》(详见表1-4)或者采用所列工艺技术、装备、规模的项目,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鼓励、限制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之外,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项目属于允许类,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第七条(产业布局指南概述)本指南设定产业布局指南,为推动“大项目供地、中项目供楼、小项目租赁厂房”模式,设置产业集聚区、产业区块、产业用地、工业厂房四部分内容。推动工业用地在工业集聚区、工业产业区块内集聚,优先保障实体大型骨千企业和行业领先企业、头部园区运营商和重大产业项目的用地需求;引导产业集聚区整合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发展,加强产业链式集聚;鼓励高标准厂房、专用型厂房和产业保障房的建设,引导中小微企业入驻,提高“中项目供楼”的适配性和“小项目租赁厂房”的灵活性。
第八条(工业、服务业、营利性社会事业、基础设施用地指南概述)本指南设定工业、服务业、营利性社会事业、基础设施用地项目的土地使用标准,各类产业项目用地可参考本指南设定的部分或全部指标及限值。
工业项目用地指标体系包括容积率、建筑系数、绿地率、投资强度、土地产出率、产值能耗、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用地规模、科技率共九项。其中科技率指标仅适用于我市辖区内有关部门认定的国家级技术中心所在企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服务业项目针对现代化物流业、现代商贸业等十类产业项目,用地指标体系包括容积率、投资强度、土地产出率、用地规模共四项。
营利性社会事业项目用地指标体系包括容积率、投资强度、土地产出率、用地规模共同项。基础设施项目根据项目类别、规模及功能分区分别设定用地指标。在经济合理的前提下,应采用先进技术、装备和建设模式,精心规划设计、合理布局,节约集约用地。
第九条(区域划分)本指南衔接《广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2021-2035年)》,以“三核四极”城镇空间结构进行区域划分,引导优质产业向重点地区集聚。
针对投资强度、土地产出率两项指标,以本指南指标为基准值,设置区域修正系数。一类区域为“三核”(中心城区、东部中心、南沙新区),修正系数为1.2;二类区域为“四极”(国家知识中心城、北部增长极、狮子洋增长极、从化绿色发展示范区),修正系数为1.1;三类区域为其他区域,无需修正。
第十条(施行规定)本指南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定期评估,
适时更新,《广州市产业用地指南(2018年版)》同时废止。施行期间,如国家、省、市出台新的产业用地标准和政策,以及本指南所引用的文件规定有修改或替代的(详见附件三),以新的政策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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