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税务机关已陆续启动对境内居民个人的“全球所得信息核查与补申报提示”,境内、境外资产与收入信息的穿透管理愈加严格。对于取得境外薪酬、分红、利息、股权收益、信托分配或投资回报的个人而言,“怎么报”“报多少”“报哪里”已成为影响合规与财富安全的核心问题。
在CRS(共同申报准则)和中外税收协定背景下,错误或遗漏申报不仅会导致滞纳金与罚款,甚至可能触发信用风险与出入境限制。
从公开信息可以看到,各地税务部门针对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收入已形成系统化的检查流程,以税收大数据为基础,运用提示提醒、督促整改、约谈警示、立案稽查、公开曝光的“五步工作法”层层递进,开展风险提醒和敦促整改。
随着税收征管法规的不断完善和智慧税务等征管手段的升级,境内居民个人的境内、外涉税信息逐渐透明化,过去习以为常的“共识”或“惯例”,可能隐藏着极大的税务合规风险。特别是有取得境外所得的个人,应正确识别涉税“误区”,并有效防范个人税务风险。
一、中国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所得,为什么要“税”?
(一)我国税法如何界定境内和境外?
1、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和华侨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参照外籍人员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27号)第五条规定,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和华侨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参照本通知执行。
2、境内居民不包括虽具有中国国籍,却并未在中国大陆定居,而是侨居境外的华侨和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的同胞。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条文解释的通知》(国税发[2010]75号)“第四条居民(二)中国国内法对居民的判定标准如下:
(1)居民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我国的个人居民包括:
a.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侨民。但不包括虽具有中国国籍,却并未在中国大陆定居,而是侨居
境外的华侨和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的同胞。
b.在中国境内居住,且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次离境不超过30日,或多次离境累计不超过90日的外国人、境
外侨民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
c.港澳台虽然同属于中国,但在税收征管范围上,划分为境外。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1号)第一条规定,广东省、深圳市按内地与香港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对在大湾区工作的境外(含港澳台,下同)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给予补贴,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境内居民境外所得,为什么要“税”?
根据201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我国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均需缴纳个人所得税。主要法规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七次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1994年1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2号发布,2018年12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第四次修订)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126号);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
6、《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以下简称“3号公告”)
二、中国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所得,如何“税”?
(一)如何认定境外所得?
3号公告第一条规定,下列九项所得为境外所得:
1、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支付且负担的稿酬所得;
3、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4、在中国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所得;
5、从中国境外企业、其他组织以及非居民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6、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7、转让中国境外的不动产、转让对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投资形成的股票、股权以及其他权益性资产或者在中国境外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但转让对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投资形成的权益性资产,该权益性资产被转让前三年(连续36个公历月份)内的任一时间,被投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资产公允价值50%以上来自位于中国境内的不动产的,取得的所得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8、中国境外企业、其他组织以及非居民个人支付且负担的偶然所得;
9、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其中第(1)至第(3)项统称为综合所得,第(4)项简称为经营所得,第(5)至第(8)项统称为分类所得。
(二)如何确定应纳税额及税率?
3号公告第二条规定:
·取得综合所得,应与境内综合所得合并计算应纳税额,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取得经营所得,应与境内经营所得合并计算应纳税额,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取得分类所得,不与境内所得合并,应当分别单独计算应纳税额;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
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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