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加快建设创新浙江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我省科研机构、高校的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省市场监管局会同宁波市市场监管局组织编制了《浙江省科研机构、高校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指引》,本指引是2020年印发的《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指引》的分指引之一。
产品生产配方、工艺参数、独特实验方法、未公开的实验设计、技术流程或工艺优化方案等是科研机构、高校重要的科研成果,从项目的构思、立项、实验研究到成果转化等各个环节,都涉及大量商业秘密信息的产生与流转。做好商业秘密保护,有利于规范科研流程,优化资源配置,防范泄密风险,维护国家科技安全。指引编制按照商业秘密的“产出—确认—管理—利用—转化—保护—维权”的逻辑顺序进行编写,旨在帮助我省科研机构、高校建立健全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完善科研全链条商业秘密保护措施,保护科研成果安全。
起草单位:宁波市知识产权协会浙江省律师协会竞争法专业委员会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主要起草人:俞建伟常军帅施军白凤坤姚烨彬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加强科研机构、高校的商业秘密保护,激励研发与创新,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并结合浙江省地方标准《商业秘密保护管理与服务规范》与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省行政区域内科研机构、高校的商业秘密保护活动,适用本指引。如果没有特指,本指引适用于科研机构的内容也适用于高校。
本省行政区域内概念验证中心、中试平台、企业、行业协会及其他开展科研创新活动的组织,可以参照本指引开展商业秘密保护活动。
第三条【科研机构的定义】
科研机构的定义,参照适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国家标准《科研机构评估指南》(GB/T43803—2024)的3.1规定。科研机构,以自然科学与技术研发为核心业务,有明确的职能定位、研发布局,拥有研发人才队伍,具备研发资源条件,能够有组织、系统性、持续性开展研发活动的组织机构。
科研机构是政府、企事业法人或社会力量依法依规设立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机构,包括研究院所等科研单位,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新型研发机构等创新平台基础。
第四条【商业秘密的定义与范围】
本指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商业秘密构成要件包括秘密性(又称非公知性)、价值性和保密性。具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7号)的相关规定。
商业秘密信息可以分为两大类:技术信息类商业秘密和经营信息类商业秘密。
技术信息类商业秘密(以下简称技术秘密)是指,与技术有关的结构、原料、组分、配方、材料、样品、样式、植物新品种繁殖材料、工艺、方法或其步骤、算法、数据、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等信息。与研发相关的技术秘密,包括但不限于与技术有关的实验(试验)数据、设计方案和程序、产品配方、制作方法、工艺流程、技术图纸、技术诀窍、研发记录、程序代码、算法等技术信息。
经营信息类商业秘密(以下简称经营秘密)是指,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创意、管理、销售、财务、计划、样本、招投标材料、客户信息、数据等信息。客户信息应包括客户的名
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习惯、意向、内容等信息。
第五条【基本原则】
商业秘密的获取、披露、使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法规和商业道德。
科研机构、高校应当落实商业秘密保护主体责任,强化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建设,对商业秘密的管理与保护应坚持“自主管理、预防为主、合理适当、依法维权”的保护原则。
第六条【工作指导】
科研机构的商业秘密保护工作应接受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与科学技术主管部门的指导与管理。高校的商业秘密保护工作同时接受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
鼓励科研机构、高校及其孵化的企业和依托高校、科研机构设立的科技园区、创业平台积极申报商业秘密保护园区、指导站(点)。
鼓励相关单位积极运用区块链技术将商业秘密数据上链,固化时间戳和操作证据,避免风险纠纷。
第二章 商业秘密的产出与确认
第七条【科研项目管理与保密要求】
对需要保密的科研项目或产品研发,科研机构应在立项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科研机构应明确对参与研发人员的保密要求,应与重要的参与研发人员签订保密协议、竞业限制(或竞业禁止)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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