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带一路交易中所产生的争议实属不幸。正因如此,为此筹措资金也是一带一路参与方的主要考虑因素。在谈到为一带一路争议筹措资金时,有着多种因素支持采用替代法律资助,包括第三方资助(“TPF”)和结果相关的收费结构(“ORFS”)。
在本刊物中,我们从实务角度概述了第三方资助和结果相关的收费结构与一带一路项目带来的仲裁的关联性。我们特别对一带一路仲裁的四个国际仲裁地:香港*、中国内地、新加坡和英格兰及威尔斯(“主要仲裁地”)作出剖析。
尽管目前尚无快速选择一带一路项目仲裁地的硬性规则,但这四个主要仲裁地是迄今为止在一带一路文件的仲裁条款中最常选择的仲裁地。我们相信未来它们可能还将继续是一带一路项目争议中被受青睐的仲裁地。
我们旨在从实务角度为考虑采用第三方资助或结果相关的收费结构的一带一路当事人提供实际考虑因素,提供有关提示确保各方成功采用第三方资助或结果相关的收费结构。
第一节:一带一路的第三方资助
第三方资助是一项由不在争议中持有既定法律权益的一方提供法律费用的资助,用以按约定“截取”受资助方胜诉裁决所得的安排。为此,在采用第三方资助的申索人中,大多数(非全部)都是那些可能不愿或不能依靠自己的能力为申索提供资金支持的申索人,或者对他们而言,如果能为他们的申索取得资助,将会具有降低仲裁风险的商业意义。
对于是否能采用第三方资助,这将取决于仲裁地(指法律意义上(而非实际上的)仲裁地)的法律制度。以前在普通法管辖区,第三方资助受“包揽诉讼和助讼”原则(约700年前在英格兰发展而来的法律原则)所禁止,不过英格兰随后已废除了这些法律原则。新加坡和香港也在近期的法律改革中允许在仲裁地位于这两个管辖区的仲裁中采用第三方资助。中国内地目前仍未对第三方资助作出规范,惟有一些为数不多的司法评论和相互冲突的决定。我们将在本刊物提供有关第三方资助获准采用和历史背景的更多详细信息。
面对市场态度转变和新出现的法律和市场现实,第三方资助正在仲数额领域经历某种意义上的复兴,并在过去几十年里在多个管辖区内变得越来越常见和流行。我们预计,这股对第三方资助的热情也将继续流入一带一路仲数额领域。
第二节:一带一路中的ORFS
与事关注人资金为解决争议提供资助的第三方资助不同,ORFSS安排关注的是支付律师费的金额如何取决于案件的结果。ORFS可被视为当事人宝库中的另一个为仲数提供资助的工具。
取决于交易或基建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的不同,解决交易争议所需的仲裁费用可能相当可观。耗时和耗资始终是仲裁的不理想之处(2025年玛丽女王大学调查),而在所耗费的费用中,支付给律师的律师费往往占比巨大。ORFS是一份由当事人和律师达成的协议,据此,律师将就有争议的诉讼和仲裁程序提供意见,同时律师将在该等程序取得协议界定的成功结果时收取财务利益(如,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2020年12月的《与仲裁结果有关的收费架构咨询文件》第1.2节中关于ORFS的定义)。三大典型架构是指CFA、DBA和混合式DBA,具体见下表所述。
在传统上,根据普通法,CRFS是受普通法上的包揽诉讼和诉讼侵权理论禁止的。案件程序的结果不得参杂个人利益。如今,根据ORFS,律师实际上会在当事人胜诉时收到更多费用,反之会在当事人败诉时收到较少费用。
但是,随着越来越多的普通法系司法管辖区放宽古老的普通法规则,正如上文就TPF所述,ORFS已被引入到一带一路沿线的所有主要仲裁地香港:刚刚在2022年;新加坡:2022年;英格兰及威尔士: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作为大陆法系司法管辖区,中国内地自21世纪初就已允许ORFS.

本文来自知之小站
报告已上传知识星球,微信扫码加入立享4万+深度报告下载及1年更新。3天内不满意退出星球款项原路退回,欢迎试用。到期续费仅需5折
(如无法加入或其他事宜可联系zzxz_88@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