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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一东盟全面战略伙伴关系行动计划(2026—2030)
本《行动计划》的制定基于中国—东盟关系取得的重要成就、《落实中国—东盟面向和平与繁荣的战略伙伴关系联合宣言的行动计划(2021—2025)》及其附件《中国—东盟全面战略伙伴关系行动计划(2022—2025)》的成功落实、过去五年中国和东盟领导人通过的联合声明,特别是2021年11月22日通过的《中国—东盟建立对话关系30周年纪念峰会联合声明——面向和平、安全、繁荣和可持续发展的全面战略伙伴关系》。
本《行动计划》将指导中国和东盟在共同关心的领域进一步加强合作,为双方人民带来实实在在的利益,为促进地区和平、稳定、繁荣和可持续发展作出贡献。
本《行动计划》将支持东盟共同体建设和一体化进程,包括为实现《东盟共同体愿景2045》及其战略规划目标所作努力,并加强中国—东盟全面战略伙伴关系与合作。
本《行动计划》确认中国支持东盟在不断演变的地区架构和东盟主导的机制中的中心地位,认同中国为密切中国一东盟合作所作积极努力,包括构建更为紧密的中国—东盟命运共同体愿景,重视中方在本地区建设和平家园、安宁家园、繁荣家园、美丽家园和友好家园的倡议。
本《行动计划》呼吁强化现有中国—东盟合作机制,视情优化协调、监测和评估程序,确保有效、及时落实本《行动计划》各领域行动。
中国和东盟将在平等、互利基础上,根据各自承担的国际法义务、各国国内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在以下优先领域举办相应活动,开展合作。
一、政治安全合作
(一)政治安全对话和合作
1.举行年度中国—东盟领导人会议、中国—东盟外长会、中国—东盟高官磋商、中国—东盟联合合作委员会和其他东盟主导的论坛活动,持续开展对话合作,促进多边主义,维护开放包容的区域合作框架;
2.推动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高层交往,增进相互理解和信任,为中国—东盟全面战略伙伴关系发展提供政治和战略指导;
3.维护基于《联合国宪章》原则和国际法,遵循包容、透明、公平正义、开放、互利、相互尊重理念的国际体系,共同应对地区和全球挑战;
4.通过东盟与中日韩、东亚峰会、东盟地区论坛和东盟防长扩大会等东盟主导的机制,推进全面协作,增进相互信任,深化政治安全合作;
5.加强现有和新兴安全领域交流互动、建立信任措施,以全面、合作、协调、连贯、有效和可持续的方式,应对当前和未来的传统和非传统安全挑战。
(二)《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
弘扬《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的宗旨和原则以及各缔约方真诚履行《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义务的重要性,同时继续提升《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在本地区及全球的相关性和可见度,探索举行缔约方大会等活动以加强缔约方间的合作。
(三)《东南亚无核武器区条约》议定书
等方式支持东盟维护东南亚无核武器区的努力,需要时为促进与有关各方的对话提供必要协助;
2.根据《东南亚无核武器区条约》目标和原则,推动《东南亚无核武器区条约》各缔约国和核武器国家努力解决关于签署和核准条约议定书的未决问题。
(四)全面有效完整落实《南海各方行为宣言》(《宣言》),早日达成“南海行为准则”(“准则”)
1.继续促进海上安全,维护南海和平稳定,重申全面有效完整落实《宣言》,特别是航行与飞越自由;保持自我克制,不采取使争议复杂化、扩大化和影响和平稳定的行动;促使有关方承诺根据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包括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由直接有关的主权国家通过友好协商和谈判,以和平方式解决领土和管辖权争议,不诉诸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
2.根据2023年中国—东盟外长会通过的《加快早日达成有效、富有实质内容的“准则”指导方针》,以及《“准则”磋商下步共识要点》,推动“准则”磋商取得实质进展,早日达成有效、富有实质内容、符合包括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内国际法的“准则”,并继续为磋商营造有利环境;
3.遵守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包括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国际海事组织相关文书和国际民航组织相关标准和操作建议;
4.继续增进信任、建立信心,鼓励有关各方依据《宣言》原则预防海上意外事件;
5.定期举办落实《宣言》高官会和工作组会;
6.根据落实《宣言》工作计划和落实《宣言》指导方针,开展有益于在南海增进互信和信心的海上务实合作项目;
7.就海洋环保、海洋科研、海上航行和交通安全、搜寻与救助、向遇险人员提供人道主义待遇,以及打击毒品走私、海盗和海上武装抢劫、军火走私等跨国犯罪等领域探讨和/或开展合作,在各国国防、军队官员、海上执法机构之间视情开展对话和交流。
(五)人权
1.支持东盟落实《东盟人权宣言》、《关于通过东盟人权宣言的金边声明》以及其他东盟各成员国均加入的相关人权宣言和文件;
2.本着平等和相互尊重原则,加强人权交流与合作,包括通过东盟政府间人权委员会和其他相关部门机构的工作,开展建设性接触和真诚对话并分享最佳实践;
3.通过实施能力建设倡议及支持东盟政府间人权委员会、东盟妇女儿童权益促进与保护委员会、东盟妇女委员会和东盟移民劳工权益保护与促进委员会工作等方式,进一步促进和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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