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私募股权基金这一投资形式自1946年在美国成立以来,至今已过去七十多年。借鉴国外的私募股权基金组织形式,中国的私募股权基金发展始于1985年由于80及90年代国内资本市场尚处于起步阶段,因此中国私募股权基金发展缓慢,配套的监管及税务政策也较为落后。90年代末期,我国政府出台了多项鼓励风险投资的政策措施,同时伴随着2000年新浪在美国成功上市的先例,我国的私募股权基金行业一度迎来了盛况。2013年,国家明确由证监会对私募基金行监管职责后,对基金的设立、运作和管理都进行了规范。在募资渠道获得拓展后,国内的私募股权基金行业进入全面发展的阶段。历经三十多年发展,中国的私募股权基金行业已成为服务实体经济和人民财富管理的重要力量。
私募股权基金的主要投资形式分为公司制、合伙制和契约制三大类。其中,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因其设立、对外投资、收益分配的高度灵活性,同时在税务角度,又是税收穿透实体从而避免了双重征税问题,因此成为当前私募股权基金的主流模式。
由于我国有关合伙企业的主要法规是在2000年、2001年以及2008年颁发的,因此这些法规的出台主要针对的还是传统的合伙企业,并未考虑到以合伙企业这种组织形式搭建私募股权基金用于投资,因此基金管理人在计算合伙人的应税所得时可参考的税务法规较为有限。尽管新个税法施行后,对于个人从合伙企业取得的经营所得相关的法规有一些补丁性质的条款,同时2018及2019年也出台了一些针对创投企业的税务优惠政策激励私募股权投资的发展,然而从合伙企业整体的现行法规来看,还是无法应对实务中合伙制私募基金管理人在计算各合伙人的应税所得时遇到的各类实操难点及困境。
随着近几年来税务征管的加强,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在税务处理方面的不确定性及各种争议陆续浮现,而对于这方面的研究依然空白。本课题以合伙制基金所有合伙人整体不产生额外税负为前提,尽量相对公平、合理地按照各合伙人实际取得的现金流分摊应纳税所得额为主旨,研究分析了合伙制基金应税所得分配制度安排,并在结合会计利润、基金收益分配以及合伙人应税所得计算差异研究的基础上,提出税收合规及完善合伙企业税收制度的建议,以期对我国的私募股权投资风险控制和基金运营能力提供更规范化的解决思路。
第一章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历程及特点
一、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历程
中国的私募股权基金发展始于1985年,在政府体制改革的背景下,国内第一批国有投资机构成立。然而由于国内资本市场尚处于起步阶段,被投资企业上市难度大、退出通道狭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业务无法有效循环运作。1998年与1999年,政府再度出台多项鼓励风险投资的政策措施,此次不再只是国资背景的创投公司,民营与外资也纷纷进入成立私募股权基金。2000年,随着新浪在美国以VIE架构成功上市后,网易、搜狐等众多的被投资企业纷纷在海外上市,国内的私募股权基金行业一度迎来了盛况,尽管随即而来的是美股互联网泡沫的破裂。2004年,随着国内中小板的推出,行业获得了复苏的机会。伴随复苏与发展的是国家对整体私募股权基金行业的规范化,以遏制其野蛮生长。2005年,国家对创投企业的设立与管理提出规范要求,并且开始推动股权分置改革。2009年,创业板的成立为暂时无法在主板上市的创业型企业、中小企业和高科技产业企业等企业提供融资途径,也是对主板市场的重要补充。2013年,国家明确由证监会对私募基金行监管职责后,对基金的设立、运作和管理都进行了规范。在募资渠道获得拓展后,国内的私募股权基金行业进入全面发展的阶段。
历经三十多年发展,中国的私募股权基金行业已成为服务实体经济和居民财富管理的重要力量。截至2022年6月末,我国私募股权和创投基金规模已达19.97万亿元。我国私募股权基金市场欣欣向荣,近年来行业分化也进一步加大,马太效应显现,资本越来越向拥有卓越投资和管理能力的机构集中。在国际环境更加复杂,经济发展呈现不确定性,监管加强的情况下,中国股权投资市场进入调整期,各投资机构普遍修炼“内功”,更加注重提升风险控制和基金运营能力。
二、私募股权基金的基本特点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指以非公开的方式向少数机构投资者或者个人募集资金,主要向非上市企业进行权益性投资,最终通过被投资企业上市、并购或者管理层回购等方式退出而获利的一类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周期可细分为四个阶段:募集阶段、投资阶段、管理阶段以及退出阶段。
1、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主要组织形式
私募股权投资主要分为公司制、合伙制和契约制等不同组织形式。
公司型私募股权基金,由有限责任公司发起设立,投资者出资成为公司股东,获得管理与分配收益的权力,并设董事会进行投资决策。与有限责任公司类似,当遇到重大事项时,需召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进行表决。目前,在股权投资业务上,公司型私募股权基金会遇到投资决策缓慢,对投资团队缺乏激励等问题。
契约型私募股权基金,由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三者组成,依靠契约构成代理投资的信托关系。这种以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构造的组织,投资人一般不参与到管理决策,由基金管理人去进行投资。目前,契约型基金的主体认定还存在完善的过程,因此在进行工商登记时,以基金管理人作为股东,产生实际股东与名义股东不一致的问题,进而在认定财产的归属、收益的征税、风险的承担等方面产生问题。
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基金,由基金管理者以普通合伙人(GP)的身份,投资者以有限合伙人(LP)的身份,签订《有限合伙协议》以规范各方的权利和义务。GP负责基金的投资运营,获得管理费和项目分红,承担无限连带责任:LP不参与管理,可获得项目分红,且仅需承担有限责任。鉴于有限合伙企业为税收穿透实体,此种架构,一方面避免了双重缴税的问题,另一方面也以更有效的收益分配激励各方,成为当前私募股权基金的主流模式。
2、不同组织形式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特点
在我国,私募股权投资亦主要分为公司制、合伙制和契约制等不同组织形式。不同组织形式的基金之间在法律地位、出资人承担风险、分配机制、设立简便性、税负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
(1)法律地位
从法律地位的角度看,公司制私募股权基金是按照《公司法》规定设立,在法律地位上属于公司法人。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是按照《合伙企业法》规定设立的,在法律地位上属于合伙组织非法人,也需要进行工商登记。契约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按照信托合同约定组建的,在法律地位上属于信托计划非法人,目前不需要也无法进行工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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