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瑞旭集团
瑞旭集团(CIRS)是一家全球专业的产品合规服务机构,成立于2007年,总部位于杭州,在爱尔兰、美国、英国、韩国、日本、上海、北京、南京等地拥有分支机构,专业为化工、化妆品、食品、医疗器械、消毒品、农化和消费品企业,科研机构及行业协会提供从合规咨询、实验室检测、研发支持,到数据服务的一站式合规解决方案,帮助企业实现产品合规,快速获得市场准入,提升全球竞争力。
1.《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正式发布!主要变化抢先看!
《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25年12月27日通过并公布,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中以下内容值得注意:
1.危险化学品登记豁免规定;新增安全评价报告公开制度;化工园区的管理。
2.删除了草案中提及的“危险化学品确定原则”语句,突出了对危险化学品本身危险性对目录调整的影响,对未知危险性的化学品应尽早做好检验鉴定。
3.加强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管理,安全法要求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等。
4.充实SDS和标签管理要求,包括明确指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应当提供与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相符的中文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SDS),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下同)上粘贴、印刷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中文化学品安全标签等。此外,本次安全法中并未提及具体修订时限要求,最好借鉴国际经验按照6个月-1年的时限进行及时更新。
5.明确了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
7.规定了危险化学品信息化监管。
此外,还新增了化学园区管理,澄清修改了管理部门职责;增加了鼓励举报,新增奖励法律责任等。
2.中国紧急暂停部分关键原材料出口管制,涉稀土、锂电池、金刚石等
2025年11月7日,中国商务部及海关总署联合发布了2025年第70号公告,宣布自即日起至2026年11月10日,暂停实施多项公告,包括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55号、56号、57号、58号,及商务部公告2025年第61号、62号(2025年10月9日发布)。具体如下:
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55号公布对超硬材料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的决定;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56号公布对部分稀土设备和原辅料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的决定;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57号公布对部分中重稀土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的决定;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58号公布对锂电池和人造石墨负极材料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的决定;商务部公告2025第61号公布对境外相关稀土物项实施出口管制的决定;商务部公告2025第61号公布对境外相关稀土物项实施出口管制的决定。
出口经营者出口上述物项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请许可,并加强出口物项识别,属于管制物项的,必须在报关单备注栏中注明“属于两用物项”并列明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编码;不属于管制物项但参数、指标、性能等接近的,必须在报关单备注栏中注明“不属于管制物项”并填写具体参数、指标。3.新国标《危险货物品名表》《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10月实施
2025年3月2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了新版《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2025)和《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 6944-2025)。两项新国标全面替代现行标准,并已于2025年10月1日正式实施。
《危险货物品名表》(GB 12268-2025)
规定了危险货物品名表的一般规定、结构、特殊规定、有限数量、例外数量、包装的一般规定、可移动罐柜和散装容器的一般规定。适用于危险货物运输、储存、经销及相关活动。
《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 6944-2025)
规定了危险货物类别、项别和包装类别、危险货物分类、危险货物危险性的先后顺序、样品的运输分类原则以及危险货物编号和命名规则。适用于危险货物运输、储存、装卸、经销及相关活动。
两项新国标充分对标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第22修订版)》及《试验和标准手册(第7修订版)》,确保国际海运、空运规则与我国公路、铁路、水路运输管理体系协同一致。GB12268-2025与GB 6944-2025作为基础标准,一起构成了国内危险货物和危险化学品标准体系的主干,同时衍生了我国一系列危险货物和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的相关标准。
4.台湾环境部全面禁止三种有毒化学物质!即日起,这些企业须注意过渡期!
2025年11月4日,台湾环境部化学物质管理署发布公告,根据《毒性及关注化学物质管理法》,公布了《列管毒性化学物质及其运作管理事项》的修订草案。
本次主要修订内容包括:
新增三种列管毒性化学物质(修正公告事项第一项附表一)
增列甲氧滴滴涕、十氯三环十八碳二烯(得克隆)及2-(2H-苯并三唑-2-基)-4,6-二三级戊基苯酚(UV-328)为毒性化学物质,明确其管制浓度、分级运作量。此外,新增备注说明四氯乙烯清洁剂使用期限。
调整禁止运作事项(修正公告事项第二项附表二)
新增甲氧滴滴涕、得克隆与UV-328的禁止运作事项,修订汞与四氯乙烯的禁止运作事项。
修正使用用途(修正公告事项第三项附表三)
新增甲氧滴滴涕、得克隆与UV-328的使用用途,修订汞与四氯乙烯的使用用途。
已运作毒性化学物质者,应于规定期限内办理完成相关事项。(修正公告事项第四项附表四)
环境部强调,根据此次修订及台湾地区的毒性化学物质使用情况,相关事项涉及许可文件申请、标识、运输、监测警报设备、专业技术管理人员、专业应变人员设置等规定,为使企业有足够时间应对,将给予现有运作者一年至一年半的过渡期,并鼓励企业寻找替代物质,以减少对环境和国民健康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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