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亚国别贸易法律:马来西亚
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一)法律适用
1.国际层面:中国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缔约国,但马来西亚非CISG缔约国。根据CISG规定,若根据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缔约国法律,则也应当适用CISG。但由于中国对CISG第1条第1款(b)项作出了保留,只对双方的营业地所在国均为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才适用CISG。因此,若双方约定适用中国法,仍应当适用中国法律。此外,即使马来西亚不是缔约国,若当事人明确选择CISG调整案涉争议,我国法院也可根据当事人的选择适用CISG,这一选择可以被视为当事人将CISG作为双方订立合同的内容。
2.国别层面:可选择适用我国《民法典》或马来西亚《1950年合同法令(1974年修订)》。
(二)核心法律义务
1.卖方义务
(1)交货义务: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交货:(2)交单义务: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移交单据:(3)货物相符:卖方应保证其交付的货物品质、数量和规格与合同约定相符:(4)权利担保:卖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完全的所有权或处分权,并承担知识产权担保义务。
2.买方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2)接收货物:(3)检验货物:在目的地或转运目的地及时检验。
(三)常见法律问题
1.交货数量不符合合同要求。
2.货物包装不符合合同要求。
3.货物规格不符合合同要求。
4.卖方违反知识产权担保义务。
5.买方未按合同要求付款。
6.风险的转移与所有权的转移。
7.买方未合理地接收货物。
(四)提示与建议
1.建议审查主体是否适格,明确企业是否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并核实签约主体、签约人资格。
2.谨慎约定品质条款,对因技术复杂、内容繁多的产品,可单独在合同附件中约定品质条款,并注明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3.制定明确、详细的检验条款,在进出口合同中避免使用同一检验条款,并约定由独立第三人进行检验。
4.争议发生后要重视固定证据以保障企业权益。
二、国际货物运输
A.海/水上运输
(一)法律适用
1.国际层面:调整海/水上运输的国际公约有《海牙规则》《海牙一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鹿特丹规则》。马来西亚尚未加入以上公约,不具有强制适用效力,但当事人可选择适用。《鹿特丹规则》尚未生效,不建议当事人选择。
2.国别层面:可约定适用我国《民法典》《海商法》,也可约定适用马来西亚《2020年海上货物运输法》《2011年商船(修订和扩展)法》。
(二)核心法律义务
1.承运人义务
(1)适航义务,使船舶在开航前和开航时处于适航状态:(2)管理货物:(3)不得进行不合理绕航:(4)依约签发提单。
2.托运人义务
(1)支付运费;(2)妥善包装货物:(3)办理相关手续。
(三)常见法律问题
1.承运人承担适航义务的时间。
2.对承运人的索赔。
3.承运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4.对承运人的责任限制。
(四)提示与建议
1.在合同约定适用中国准据法时,应注意国内水路货物运输纠纷诉讼时效。
2.建议选择经验丰富的船公司。
3.谨慎核查提单表面,保持与合同的一致性。
B.铁路运输
(一)法律适用
1.国际层面:马来西亚不是《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公约》(CIM)的参加国,也未加入《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SMGS)。无法适用CIM和《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这两个公约。
2.国别层面:可以约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中欧班列规则,也可以约定适用马来西亚《1991年铁路法案》。
(二)核心法律义务
1.承运人义务
(1)运输货物:(2)管理货物:(3)通知义务。
2.托运人义务
(1)如实填报托运单:(2)按要求包装、标记货物:(3)处理无人收货的义务。
3.收货人义务
(1)按照合同支付运费:(2)验收货物。
(三)常见法律问题
1.发货人的身份识别。
2.货损索赔。
3.托运人对运单真实性负责。
(四)提示与建议
1.在填写运单时认真识别发货人身份。
2.商务记录为《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下货损索赔的核心证,须完好留存。
3.注意索赔前置条件和时效。
4.适用马来西亚准据法时高度注意合同具体条款。
C.航空运输
(一)法律适用
1.国际层面:中国和马来西亚均是《华沙公约》《海牙议定书》《瓜达拉哈拉公约》《蒙特利尔公约》的成员国,因此可以直接适用该系列公约。
2.国别层面:由于上述公约均为强制适用,因此当事人无法选择适用其他法律。
(二)核心法律义务
1.承运人义务
(1)合法运输货物:(2)对货物进行安检或采取必要安保措施:(3)妥善保管货物。
2.托运人义务
(1)合法托运货物:(2)依法填写、签发航空货运单证:(3)妥善包装货物:(4)支付运费和其他费用。
(三)常见法律问题
1.托运人运费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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