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丝路(东南亚)外贸国别法律适用指引手册【越南】.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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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亚国别贸易法律:越南

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一)法律适用
1.国际层面:越南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缔约国,适用《CISG公约》,效力优于国内法。越南对《CISG公约》第96条作出了保留,即一方当事人的营业地在越南的情况下,该公约第11条、第29条或第二部分有关准许以书面以外任何形式成立、更改或终止销售合同,或作出要约、承诺或其他意思表示的任何规定不适用。
2.国别层面:可选择适用我国《民法典》或越南《民法典》。
(二)核心法律义务
1.卖方义务
(1)交货义务: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交货:(2)交单义务: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移交单据:(3)货物相符:卖方应保证其交付的货物品质、数量和规格与合同约定相符:(4)权利担保:卖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完全的所有权或处分权,并承担知识产权担保义务。
2.买方义务
(1)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2)接收货物:(3)检验货物:在目的地或转运目的地及时检验。
(三)常见法律问题
1.交货数量不符合合同要求。
2.货物包装不符合合同要求。
3.货物规格不符合合同要求。
4.卖方违反知识产权担保义务。
5.买方未按合同要求付款。
6.风险的转移与所有权的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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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买方未合理地接收货物。
(四)提示与建议
1.建议审查主体是否适格,明确企业是否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并核实签约主体、签约人资格。
2.谨慎约定品质条款,对因技术复杂、内容繁多的产品,可单独在合同附件中约定品质条款,并注明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3.制定明确、详细的检验条款,在进出口合同中避免使用同一检验条款,并约定由独立第三人进行检验。
4.争议发生后要重视固定证据以保障企业权益。
二、国际货物运输
A.海/水上运输

(一)法律适用
1.国际层面:调整海/水上运输的国际公约有《海牙规则》《海牙一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鹿特丹规则》。越南尚未加入《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不具有强制适用效力,但当事人可选择适用。《鹿特丹规则》尚未生效,不建议当事人选择。
2.国别层面:可约定适用我国《民法典》《海商法》,也可约定适用越南《航海法》。
(二)核心法律义务
1.承运人义务
(1)适航义务,使船舶在开航前和开航时处于适航状态;(2)管理货物:(3)不得进行不合理绕航:(4)依约签发提单。
2.托运人义务
(1)支付运费;(2)妥善包装货物:(3)办理相关手续。
(三)常见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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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运人的基本义务。
2.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3.承运人的免责情形。
4.承运人的赔偿限额。
5.索赔时效。
6.诉讼时效。
(四)提示与建议
1.在合同约定适用中国准据法时应注意国内水路货物运输纠纷诉讼时效。
2.建议选择经验丰富的船运公司。
3.谨慎核查提单表面,保持与合同的一致性。
B.铁路运输

(一)法律适用
1.国际层面:越南不是《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公约》(CIM)的参加国,是《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SMGS)的参加国。
2.国别层面:我国是《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的参加国,可以约定适用该协定规定,也可以约定适用我国《铁路法》和中欧班列规则,或越南《铁路运输法》。
(二)核心法律义务
1.承运人义务
(1)运输货物:(2)管理货物。
2.托运人义务
(1)正确填写、签发运输单证:(2)按要求包装、标记货物:(3)按规定计算、支付运费。
(三)常见法律问题
1.发货人的身份识别。
2.货损索赔主体和索赔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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