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言
企业是推动外贸发展的主体,企业兴则外贸兴。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开展以来,成都海关广泛深入开展调研,结合四川外贸实际出台系列支持举措,不折不扣落实海关总署和省委省政府出台的一揽子惠企政策。为更好帮助外贸企业了解、熟悉、享受各项海关惠企政策,成都海关汇编形成了《海关惠企政策指南》,旨在帮助企业用足用好用全政策,发挥政策的最大效用,促进四川外贸高质量发展。
成都海关将牢固树立“不叫不到、随叫随到、服务周到、说到做到”的理念,综合运用“关长送政策上门”、企业问题清零、12360热线服务等机制,收集企业问题诉求,及时回应解决企业期盼诉求,不断更新完善《海关惠企政策指南》,服务企业健康发展。
——成都海关
海关主动披露政策简介
一、什么是海关主动披露
海关主动披露是一项容错机制,当进出口企业、单位自查发现其进出口活动存在少缴、漏缴税款或者其他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情况时,可主动向海关书面报告并接受海关处理,海关依法从轻、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海关主动披露为进出口企业、单位提供了自查自纠、守法便利通道,在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中发挥积极作用。
二、海关主动披露的政策红利
2019年海关总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发布了第161号公告,首次就主动披露涉税违规行为处置进行明确,并于2022年发布了第54号公告进行修订。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外贸高质量发展,2023年海关总署发布了《海关总署关于处理主动披露违规行为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27号公告,以下简称“127号公告”),该公告自2023年10月11日起实施,有效期自2023年10月11日起至2025年10月10日。
127号公告释放了几大“高含金量”政策红利:
一是“适用范围”大幅扩大。明确将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行为纳入主动披露的适用范围,新增了涉及检验、影响海关统计、影响监管秩序、加工贸易及部分轻微程序性违规等可以适用主动披露的情形,基本覆盖了企业常见违规类型,提升幅度为历次主动披露政策修订之最。
二是“时限要求”放宽。将向海关主动披露的时限要求放宽至自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两年以内,与《行政处罚法》追溯时效一般规定保持一致。
三是“享惠措施”持续优化。对于涉税违规行为规定“主动披露并及时改正即可申请减免滞纳金”,同时继续保留了不列入企业信用状况记录的政策红利,而高级认证企业也将继续享有在立案调查期间不暂停相应管理措施的便利。
四是“宽严相济”更为科学。进一步明确了“同一违反海关规定行为”的定义,并为同一行为增加时间限定“一年内(连续12个月)”。
三、海关主动披露政策(127号公告)详解
进出口企业、单位在海关发现前主动披露违反海关规定的行为且及时改正的有关事项处理如下:
(一)进出口企业、单位主动披露违反海关规定的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1.自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六个月以内向海关主动披露的。
2.自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超过六个月但在两年以内向海关主动披露,漏缴、少缴税款占应缴纳税款比例30%以下的,或者漏缴、少缴税款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下的。
3.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的:
(1)自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海关主动披露的;
(2)自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超过六个月但在两年以内向海关主动披露,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且可能多退税款占应退税款的30%以下,或者可能多退税款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下的。
4.加工贸易企业因工艺改进、使用非保税料件比例申报不准确等原因导致实际单耗低于已申报单耗,且因此产生的剩余料件、半制成品、制成品尚未处置的,或者已通过加工贸易方式复出口的。
5.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见附件1),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1)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当月最后一日24点前,向海关主动披露且影响统计人民币总值1000万元以下的;
(2)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当月最后一日24点后3个自然月内,向海关主动披露且影响统计人民币总值500万元以下的。
6.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见附件1)处理的。
7.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见附件1)处理,未影响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管理、出口退税管理、税款征收和许可证件管理的违反海关规定行为的。
8.企业、单位违反海关检验检疫业务规定的行为,且能够及时办理海关手续,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见附件2)。但涉及检疫类事项,以及检验类涉及安全、环保、卫生类事项的除外。
(二)进出口企业、单位主动向海关书面报告其涉税违规行为并及时改正,经海关认定为主动披露的,进出口企业、单位可依法向海关申请减免税款滞纳金。符合规定的,海关予以减免。
(三)进出口企业、单位主动披露且被海关处以警告或者100万元以下罚款的行为,不列入海关认定企业信用状况的记录。高级认证企业主动披露违反海关规定行为的,海关立案调查期间不暂停对该企业适用相应管理措施。但检验类涉及安全、环保、卫生类事项的除外。
(四)进出口企业、单位对同一违反海关规定行为(指性质相同且违反同一法律条文同一款项规定的行为)一年内(连续12个月)第二次及以上向海关主动披露的,不予适用本公告有关规定。
涉及权利人对被授权人基于同一货物进行的一次或多次权利许可,进出口企业、单位再次向海关主动披露的,不予适用本公告有关规定。
四、企业如何申请海关主动披露
(一)企业申请主动披露途径
进出口企业、单位向海关主动披露可通过以下三种方式:
1.可到报关地、实际进出口地或企业注册地海关提交申请资料。
2.可通过海关总署官网“互联网+海关”模块线上申请。
3.可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企业管理”项下“企业稽核查(主动披露)”功能模块线上申请。
(二)企业需要提交的材料
1.《主动披露报告表》。(见附件3)
2.企业营业执照或单位法人证书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3.能够说明存在问题的报关单证、合同、发票、会记账簿、凭证、生产记录、中介审计报告等单证材料复印件。
4.若企业是委托代办还需要递交《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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