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限制:雇主对于每周劳动超过40小时,累计每月劳动超过80小时的雇员,为了防止其因过重劳动而导致出现健康障碍,必须由医师进行面谈指导;
如果企业要在法定工作时间外或在法定休息日安排工作,必须向所管辖的劳动基准监督署备案《与工作时间、休息日以外的劳动相关的协定》,即三六协定。企业未签订三六协定而要求劳动者加班的属于违法行为,劳动基准监督署将给予企业处罚;
为了合规并拥有良好的公司形象,实操中加班时间遵循规则为:不超过5小时/天、45小时/月和360小时/年。公司必须记录每个月所有雇员的加班小时数,并且必须在每年的1月提交三六协定。
实操中,通常加班记录由雇主管理和保管,以便在审查时出示。审查员根据雇主提供的加班记录审核其是否真正以合法的方式管理加班,以确保雇员不会因此而过度工作,危害身体健康。雇主还需采取以下措施保障雇员身体健康:
.实行雇员工作间隔制度,限制夜间加班;
.限制雇员每月或每三个月的总工作时间;
.雇员每年至少有连续两周的休假;
.对超过一定工作时间的人安排身体健康检查。
通知期:需要给雇员发送正式的《解雇通告》,通知期为30天,通常雇主会提前3个月准备并与雇员沟通。非客观原因在日本基本不可能解雇雇员。因业务停工而发生裁员时,以下条件须经所管辖的劳动基准监督署批准后方可解雇
.合同终止的必要性;
.尝试协助雇员不被解雇;
.证明解雇的雇员为合适的人选。
.平均工资=解雇通告之日之前3个月的工资总额除以该期间的总天数得出的金额。
.有效终止雇佣关系的举例:
包括雇员盗窃,暴力(如对雇主、雇主家人和雇主指定的管理人员),欺诈(如撒道),或非工作相关的疾病或伤害会严重影响雇员的工作能力,甚至失能。此外,雇主需要表明他们已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以避免雇佣关系终止,例如发出正式警告,进行绩效评估审核会,进行各种培训,转岗职位等。
劳动争议案件均由法院处理。05年4月起日本全国地方法院内部设置了“劳动审判制度以集中处理劳动纠纷。劳动审判由一名法官和2名具有劳动法相关专业知识的劳动审判员组成劳动审判委员会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与中国的劳动仲裁制度不同,劳动审判并非诉讼的前置程序,争议的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提起劳动审判还是直接进行诉讼。劳动审判的开庭次数至多3次,争议双方可以和解形式解决纠纷,达不成和解的由劳动审判委员做出审判。当事人对结果有异议的,该审判即失去效力,案件将自动转移至诉讼程序。
依照第六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解雇因工伤,病假、病假后30天、孕妇、产假或产假后30天的雇员。
当公司因自然灾害不可抗力而无法继续经营时雇主依照第八十一条规定支付遗散费。
孩子不足一岁的雇员可免除解雇。
因雇员揭发雇主的违法行为而被解雇是被禁止的,法律视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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