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
税率
一般类企业的所得税税率为22%。流通股比例不低于40%和满足其他条件的上市公司可享受额外3%的优惠,即按19%计算(请参考第59页)。年收入不超过500亿印尼盾的小型企业,其应税所得中不超过48亿印尼盾的部分可以标准税率的50%核算。年度总收入不超过48亿印尼盾的特定企业应按总收入的0.5%缴纳最终税。
纳税居民
在印尼注册或以印尼为公司住所地的公司会被视为印尼的纳税居民。通过常设机构(PE)在印尼从事商业活动的外资企业,一般需要履行与纳税居民相同的纳税义务。
纳税
纳税居民和外资常设机构可以通过直接缴纳、第三方扣缴或两者相结合的方式来履行其纳税义务。在印尼没有常设机构的外资企业则需要通过印尼支付方代为扣缴其来源于印尼的收入,以履行其纳税义务。
每月分期支付的税额(所得税法第25条)构成了纳税居民以及外资常设机构预缴当年企业所得税(CIT)的
第一部分。每月分期支付的税额一般以最新年度的企
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CITR)来计算。对于新纳税企业、金融租赁企业、银行、国有企业、上市企业和其他有定期报告要求的企业,每月分期支付的税额另以特殊方法计算。
由第三方就特定收入代扣的所得税(所得税法第23条)或就特定交易预缴的税额(如与进口相关的第22条所得税)也构成了收入方或进口商预缴当年企业所得税的一部分(请参考第25页关于应纳所得税法第23条的收入项目及第20页关于应纳所得税法第22条的交易项目)。
如果纳税年度内预缴的税额(所得税法第22条、第23条和第25条)及在国外缴纳的税额(所得税法第24条)总额少于该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额,那么纳税企业需要在申报企业所得税之前补缴差额(所得税法
第29条)。纳税居民或外资常设机构所赚取的部分收
入需缴纳最终所得税。由第三方代扣代缴的税(即所得税法第4条第(2)款)构成了纳税居民就该收入的最终所得税(请参考第24页关于应纳最终所得税法
第4条第(2)款中的收入项目)。
对于未在印尼设立常设机构的外资企业,由印尼支付方就其来源于印尼的收入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所得税法第26条)(请参考第26页关于应纳所得税法第26条中的收入项目)。
营业利润
应税营业利润依会计核算原则,经部分纳税调整后进行计算。一般情况下,因赚取、收集和保障应税营业利润而产生的所有支出都可作税务扣除。按会计原则所记录的费用支出与其可以作为税务申报扣除的项目可能会存在时间差。
特定境外所得纳税
印尼税收居民遵循全球所得缴税原则。然而,下列境外所得如满足一定时期内在印尼进行再投资或用于印尼经营活动的,可免缴所得税,即包括:
●来源于境外常设机构PE的所得;
●来源于境外公司的分红所得;和
●来源于境外的主动收入(非PE和境外子公司)。
针对来源于PE的税后所得和非上市子公司的分红所得,再投资金额不得少于税后利润的30%。否则,实际投资金额与30%的差额部分应缴纳所得税。
受控外国公司
受控外国公司(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ies,CFCs)的部分所得在印度尼西亚被视同股息课税。这些所得包括股息、利息、租赁、特许权使用费及受限的资产出售或转让所得。受控外国公司是指被单一印度尼西亚纳税人直接持有至少50%或由超过一个印度尼西亚纳税人共同持有50%以上股权的外国公司。受控外国公司的所得也包含了已被认定为印度尼西亚受控外国公司所持有,或被单一印度尼西亚纳税人的数个受企业所得税
控外国公司所共同持有,或超过一个受控外国公司(其股东可能为相同的印度尼西亚纳税人或不同的印度尼西亚纳税人)所共同持有50%以上股权的受控外国公司所得。
受控外国公司的判定取决于印度尼西亚纳税人会计年度结束日的持股百分比,也就是基于实收资本的百分比或有表决权的实收资本百分比。受控外国公司的股票在公开市场发行的除外。
资本补贴
折旧
拥有一年以上使用年限的资产,其相关成本自获取之月起可以直线法或余额递减法计提折旧,具体如下:
有形资产类别使用年限折旧率直线法余额递减法
一、非建筑类
类别14年25%50%类别28年12.5%25%类别316年6.25%12.5%类别420年5%10%
二、建筑类
永久类20年*5%*非永久类10年10%
*针对使用寿命超过20年的资产,纳税人可依据账簿认列的资产实际使用寿命计提折旧。
每类资产的详细清单请参阅相关的财政部(MoF)条例。特定行业资产(如石油和天然气、林业、种植业
和畜牧业)适用特殊条例。
摊销
无形资产或成本,包括延长建筑使用权、商业使用权、使用权和具有一年以上使用年限的商誉,应按照以下相应情况进行摊销:
a、按照无形资产的使用年限,对比其在上述折旧类
别的第1、2、3和4类的折旧率,使用直线法或者余额递减法计算:
●一般类别的无形资产;
●公司成立和资本扩张的成本;和
●公司商业运营前资本化的成本。
上列项目应归至最接近的使用年限为判定基础。如果无形资产使用寿命超过20年的,纳税人可按20年摊销或根据账簿认列的实际使用寿命进行摊销。
b、获取使用年限为1年以上的石油和天然气特许经
营权、矿权、林业权以及其他自然资源和产品开采权而产生的费用按单位产量法计算摊销(每年不得超过20%,石油和天然气类除外)。
税务特赦和自愿披露计划的新增资产
来源于2016-2017年税务特赦计划和2022年自愿披露计划的任何新申报的资产不得以税务目的进行折旧或摊销。这些资产的购置成本以「税务特赦资产申报函」中申报的价值为基准。
本文来自知之小站
PDF完整报告已分享至知识星球,微信扫码加入立享4万+最新精选报告
(星球内含更多专属精选报告.其它事宜可联系zzxz_88@163.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