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货币性资产,财税[2015]41号个税政策第5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2条、会计准则第7号第2条,指现金存款等货币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非债券类债权、存货等
·不动产,增值税法细则第23条,“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九项,个税应纳税所得一“财产转让所得”
○个税法条例,第六条第(八)项,个税应税所得包括转让下列财产所得
,财产转让收入,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EIT (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
·转让财产ET应纳税所得=收入全额-财产净值
·资产/财产净值,是指资产/财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已按规定扣除的折旧、折耗、摊销、准备金等后的余额
·与个税IIT相比,公式中没有“合理税费”直接扣减项,因年度汇算清缴时已反映在公司运营成本中
财税[2015]41号;国税总局公告2015年第20号
纳税人,以发生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行为并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的个人为纳税人申报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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