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2025年是国际碳信息披露要求不断调整、我国碳信息披露体系全面布局的关键时期。从国际趋势来看,近年来全球碳信息披露整体推进节奏有所放缓,欧盟在强制性碳信息披露相关法规的覆盖范围与实施时间等方面呈现放宽态势,美国则在政策层面否定气候变化的重要性,国际碳信息披露环境日趋复杂。面对这一形势,我国坚持稳中求进,持续强化政策引领与资本市场协同,不断完善碳信息披露制度框架,为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信息通信行业是构建国家新型数字基础设施、提供网络和信息服务、全面支撑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性、基础性和先导性行业。在国家“双碳”战略深入实施的背景下,信息通信行业肩负着“行业绿色低碳转型”与“赋能全产业链减碳”的双重使命。加强信息通信行业碳信息披露,既是实现行业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支撑国家“双碳”战略稳步推进的重要基础,具有显著的行业价值与战略意义。
作为聚焦信息通信行业碳信息披露的专项观察报告,本报告结合政策导向与行业特性,系统构建了碳信息披露评价指标体系,围绕组织治理、组织管理、生态伙伴及供应链发展、减碳赋能效应四个维度,对行业内110份可持续发展/ESG/社会责任报告中的碳信息披露实践进行了全面分析。整体来看,行业对绿色低碳转型的重视程度不断提升,碳信息披露水平稳步提高。在组织治理方面,企业普遍将绿色低碳理念纳入使命愿景,但在定量化减碳目标和承诺层面仍有提升空间;在组织管理方面,企业积极实施多元化低碳举措,碳排放数据披露的完整性与量化程度逐步增强;在生态伙伴及供应链发展方面,企业以供应商筛选为抓手,推动供应链协同减碳,加快构建覆盖全链条的绿色低碳体系;在减碳赋能方面,行业充分依托其数字化服务能力,将低碳理念融入核心服务场景,在助力消费者端减排的同时,积极赋能其他产业低碳转型,成效较为显著。
本报告旨在动态跟踪国内外碳信息披露政策与标准动向,系统分析信息通信行业碳信息披露的实践特征与发展趋势,以期为提升企业碳信息披露的系统性、规范性和实效性提供有价值的参考,助力行业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
一、碳信息披露发展篇
纵观全球碳信息披露发展进程,国际实践起步相对较早,政策上率先确立了强制性披露导向,并一度形成多框架并行的标准体系。但近年来,国际碳信息披露的强制化推进节奏有所放缓,标准体系呈现整合与趋同态势。与之相比,我国高度重视碳信息披露制度建设,从国家政策部署与资本市场机制两端协同发力,推动碳信息披露实践逐步落地,同时兼顾对接国际标准和立足国内实际,着力增强标准的适用性与可操作性。聚焦信息通信行业,碳信息披露已初步形成“政策引导、企业响应”的良性发展格局。
(一)国际:强制披露脚步放缓,标准框架趋于统一
1.政策层面:强制披露要求进入“减压重构期”
在欧盟“Fit for 55”气候一揽子计划框架指引下,近年来欧盟在碳信息披露领域相继出台多项强制性法规,覆盖企业范围广泛,披露要求严格。2023年1月正式生效的《企业可持续发展报告指令》(Corporate Sustainability Reporting Directive,CSRD)明确规定,适用企业(含欧盟大型上市/非上市企业、在欧上市的非欧盟企业等)须制定与《巴黎协定》1.5℃温控目标¹一致的气候战略,全面披露范围一2、范围二3及范围三4温室气体排放数据,并根据时间表要求逐步引入第三方鉴证机制。2023年8月生效的《电池与废电池法规》(以下简称《新电池法》)要求电池制造商披露经第三方核查的产品碳足迹信息,并逐步满足欧盟设定的碳足迹性能等级与阈值上限要求。2023年10月生效的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Carbon Border Adjustment Mechanism,CBAM)规定,钢铁、水泥、铝、电力、化肥、氢等六大类产品进口商须在过渡期内履行碳排放报告义务,过渡期结束后依据披露数据缴纳相应碳关税。
然而,2025年以来,欧盟针对强制性碳信息披露法规启动多轮修订讨论,相关监管要求在覆盖范围与实施节奏等方面呈现放宽趋势。一是推迟法规生效时间。2025年4月,经欧洲议会及理事会审议通过的CSRD调整提案,明确将原定适用于“员工超过250人、营业额达4000万欧元或总资产达2000万欧元的大型企业”,以及“上市中小企业”的CSRD合规时间延后两年。二是简化信息披露要求。前述CSRD提案规定,员工人数低于750人的首批报告企业,在2025-2026报告期内可暂免披露范围三碳排放信息,以差异化安排减轻中小企业合规压力。三是缩小法规适用范围。2025年10月,欧洲议会与理事会正式通过的欧盟CBAM简化条例正式发布,该条例取消了原计划中“对价值超过150欧元相关产品征收碳关税”的条款,仅要求年进口量超过50吨的企业履行碳披露义务并缴纳碳关税,超过90%的企业获得豁免。
自2025年唐纳德·特朗普执政以来,美国在气候政策层面出现显著转向,对气候变化议题的重视程度明显下降,并陆续终止多项气候信息披露相关监管要求。一是再度退出《巴黎协定》。2025年1月20日,特朗普于就职当日签署行政命令,正式宣布美国退出《巴黎协定》。二是叫停强制性气候信息披露规则。2024年3月,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United States Securities andExchange Commission,SEC)通过首部针对上市公司的强制气候信息披露规则《面向投资者的气候相关信息披露的加强和标准化》。该规则颁布后引发多方争议,被多州政府、工商界及能源企业强烈反对并提起诉讼,SEC随后暂停其实施。2025年3月,SEC经投票决定不再为该规则提供司法辩护,意味着该规则极有可能因被法院认定为超出法定权限而无效,上市公司气候信息披露强制要求实质上已被搁置。三是质疑气候变化危害的科学共识。2025年7月,美国环境保护署(United States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Agency,EPA)公布一项提案,拟撤销其2009年研究报告中关于“温室气体排放危害公众健康和福祉”的科学认定。该认定原是美国联邦政府制定气候政策及EPA推行相关法规的重要法理基础,此次撤销削弱了联邦层面气候监管的合法性依据。
2.标准层面:从“多元化探索”步入“全球协同”
国际碳信息披露标准的发展历程可分为两大阶段,呈现显著阶段性特征。第一阶段为标准初步形成与多元化发展阶段(约2000-2020年),此阶段作为国际碳信息披露标准的奠基期,相关标准的制定与修订主要围绕框架整合与量化方法的建立展开。一是碳信息披露逐步从环境、社会及治理(Environmental,Social andGovernance,ESG)框架中独立出来,形成专门标准体系。2000年,全球报告倡议组织(Global Reporting Initiative,GRI)发布全球首个《可持续发展报告指南》(V1.0),建立ESG信息披露基本结构,并将环境维度作为核心组成部分,明确“环境绩效披露优先”原则,为企业环境信息披露提供初步依据。此后,随着全球气候治理进程加快,碳信息作为关键决策依据的重要性日益凸显,逐渐形成独立于ESG的系统化披露框架。2015年12月,金融稳定委员会(Financial Stability Board,FSB)成立气候相关财务信息披露工作组(Task Force on Climate-Related Financial Disclosure,TCFD),并于2017年6月发布气候信息披露建议,构建治理、战略、风险管理、指标与目标四大核心要素,形成具有独立性的气候信息规范体系。二是为确立科学统一的温室气体量化方法,国际碳核算标准体系应运而生。随着全球对气候变化议题的关注度持续升温,温室气体排放作为核心量化指标,其核算的科学性与可比性成为国际共识,直接推动了相关核算标准的制定与完善。1998年,世界资源研究所(World Resources Institute,WRI)与世界可持续发展工商理事会(World Business Council for SustainableDevelopment,WBCSD)共同发起“温室气体核算体系(GHGProtocol)”倡议,先后于2001年、2004年和2011年发布企业温
室气体核算与报告标准,明确温室气体排放范围一、二、三的划
分边界与计算方法,为企业碳核算与定量披露奠定基础。2006年,国际标准化组织(InternationalOrganizationforStandardization,
ISO)发布ISO14064-1标准,聚焦企业层级温室气体量化与报告
要求,2018年修订版进一步将间接排放划分为5大类,优化了核
算方法与数据质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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