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对气候变化已进入“临界点应对”阶段,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第六次评估报告显示,人类活动致使全球气温已上升1.1℃左右,世界各个区域均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气候系统变化,距离《巴黎协定》设定的1.5℃和2℃温控上限愈加接近,立即采取措施应对气候变化刻不容缓。1企业作为应对气候变化的关键行动主体,其气候信息披露的质量与水平,不仅是衡量其可持续发展能力的重要指标,也成为资本市场评估企业长期价值与风险管理能力的重要依据。
放眼国际,欧盟《企业可持续发展尽职调查指令》(CSDDD)要求公司必须制定气候转型计划,并披露范围一、二和三温室气体排放数据。²国际可持续发展准则理事会(ISSB)的IFRS S2准则要求企业参照《温室气体核算体系》(GHGProtocol)报告范围一、二和三温室气体排放总量,同时披露范围三温室气体核算数据的来源。3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2024年正式通过“加强和规范服务投资者的气候相关披露”提案⁴,强化了上市企业在气候风险、治理机制与监督责任方面的透明度。由此,气候信息披露已成为全球资本市场的新“硬约束”,也是企业合规运营与国际竞争的“通用语言”。
回到国内,政策导向清晰而坚定,形成“顶层设计+专项监管”双轮驱动。2021年,国务院发布的《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5对工业领域,尤其是重点高耗能行业的节能降碳作出了具体部署。2024年,生态环境部联合多部门印发的《关于促进企业温室气体信息自愿披露的意见》⁶,提出“鼓励企业温室气体信息自愿披露先行先试”“加强企业温室气体信息披露国际合作”等六方面主要任务。2024年,国务院颁布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明确规定重点排放单位需按规定向社会公开年度排放报告中的排放量、排放设施、统计核算方法等信息。沪深北三大交易所已正式发布《可持续发展报告(试行)》8,建立与国际趋同的披露框架。
由此可见,在国际规则趋严与国内政策体系不断完善的双重背景下,企业气候信息披露正从“自愿探索”迈向“标准化与常态化”。而能源消耗及温室气体排放显著的行业的气候信息披露工作则显得尤为紧迫和关键,不仅是连接国际规则与国内要求的实践纽带,更是行业自身绿色转型的必然要求。
化学工业作为我国能源消费和碳排放的重点行业之一,既是国家“双碳”战略落地的关键领域,也是产业链绿色转型的核心环节。根据《2024年中国统计年鉴》⁹,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以下简称“化学工业”)2022年能源消费总量为66327万吨标准煤,占统计行业能源消费总量的12.26%,其中煤炭、焦炭、原油等7种化石燃料的消费量为34033万吨,天然气消费量为544亿立方米,分别占全行业消费量的5.66%,14.52%。由此可见,其温室气体排放量同样不容小觑。因此,强化气候信息披露不仅是该行业响应“双碳”战略、对接政策要求的必要行动,也是推动企业明晰减排路径、提升市场竞争力的重要举措。
本期报告,绿色江南公众环境关注中心(以下简称“绿色江南”)基于上市公司发布的2024年年报、可持续发展报告(包括ESG以及社会责任报告),及各省级行政区的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统(以下简称“信披系统”)和企业官网等公开渠道,系统梳理A股上市化学工业及其股权占比不低于50%的关联企业的2024年气候信息披露实践,客观呈现当前行业披露的现状、亮点与不足。我们期望通过这份报告,为化学工业企业提升碳管理水平与信息披露质量提供参考,为政策制定者和监管机构完善相关制度规范提供依据,也为投资者、金融机构及其他利益相关方进行决策提供有价值的数据和信息,助力行业在低碳转型中实现高质量发展。
1.研究对象
本期报告中的A股上市化学工业企业名单来源于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官网2025年4月公示的《2024年下半年上市公司行业分类结果(按行业排序)》10,其中9家企业因研究启动期(2025年6月前)被标注为ST¹1企业而未纳入本期评价范围,最终纳入的A股上市化学工业企业共353家(详细名单可参考《2024年下半年上市公司行业分类结果(按行业排序)》中的化学工业企业名录)。
依托国内收录官方权威数据的环境数据公益平台——公众环境研究中心(IPE)建立的蔚蓝地图环境数据库¹²,及各地区政府部门公示的2024年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名单,绿色江南共选取353家上市公司股权占比≥50%的618家化学工业关联企业纳入本期评价对象(新疆地区除外),这些关联企业覆盖全国28个省级行政区,主要集中在江苏、山东、浙江等化工产业基础雄厚的地区。因此,本期报告的研究对象具有广泛代表性,既覆盖资本市场中主要的化学工业上市主体,也兼顾了区域分布与产业链上下游的结构特征,为行业气候信息披露水平的综合评估提供了坚实基础。
2.气候信息披露情况
2.1上市公司母公司气候信息披露情况
本期报告,绿色江南从温室气体排放、能源消耗、减碳措施及气候目标四个维度,系统评估了上市公司母公司的气候信息披露水平。在纳入研究的353家上市公司母公司中,仅39家对4项内容进行了详细披露,96家仅披露其中一项,60家未披露其中任意一项内容,整体信息披露水平有待提升。
2.1.1重点排放企业的温室气体排放数据披露率超七成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规定,重点排放单位需按规定向社会公开年度排放报告中的排放量。《可持续发展报告(试行)》第二十四条要求:披露主体应当核算并披露报告期内的温室气体排放总量,并将不同温室气体排放量换算成二氧化碳当量公吨数。其中,披露主体应当披露温室气体范围1排放量、范围2排放量,鼓励有条件的披露主体披露温室气体范围3排放量。因此,被纳入重点排放单位的上市公司,作为公开发行证券、受公众监督的市场主体,其披露碳排放数据不仅是履行法定义务,更是对投资者与社会公众承担环境责任的体现,对构建市场信任、引导绿色投资至关重要。
截至本报告发布,绿色江南通过检索企业所在省级行政区的生态环境厅(局)网站、全国碳市场信息网“信息披露”专栏¹³并结合政府依申请公开资料,共获取安徽、山东、江苏等20个省级行政区的化学工业重点排放名单。在本期纳入评价的353家上市公司母公司中,共有65家被纳入上述省级重点排放名单。其中,46家披露了温室气体排放数据,名单内企业披露率虽超过七成,但距相关政策的披露要求仍有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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