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在全球能源转型浪潮与“双碳”目标驱动下,光伏/新能源产业已成为我国企业全球化布局的战略高地。为推进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工作,精准对接成都市光伏/新能源领域企业拓展海外市场的核心需求,帮助企业掌握目标市场知识产权法律规则与竞争态势,提升服务针对性与实效性。成都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联合四川力久律师事务所对欧洲、美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巴西、印度、沙特、越南、马来西亚、新加坡等11个国家或地区进行光伏/新能源领域知识产权环境、欧洲专利生效体系以及近5年内光伏/新能源领域知识产权侵权诉讼高发区域进行统计与特征分析,为光伏/新能源产业出海保驾护航。
第一章特定国家或地区光伏/新能源知识产权环境分析
一、知识产权保护环境概述
本所律师通过对部分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国别指南I、各国家/地区官方网站、官方公众号等渠道发布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内容进行检索分析后,在此基础上出具本部分内容。
(一)欧洲
1.欧洲的国家构成
欧洲,全称欧罗巴洲,共有44个国家,按照地理方位分为:北欧、中欧、南欧、西欧、东欧五个地区。北欧:包括冰岛、挪威、瑞典、芬兰、丹麦5个国家。中欧:包括德国、波兰、捷克、瑞士、列支敦士登、奥地利、斯洛伐克、匈牙利8个国家。南欧:包括葡萄牙、西班牙、安道尔、马耳他、意大利、圣马力诺、梵蒂冈、斯洛文尼亚、克罗地亚、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塞尔维亚、罗马尼亚、黑山、阿尔巴尼亚、北马其顿、保加利亚、希腊17个国家。西欧:包括爱尔兰、英国、荷兰、比利时、卢森堡、法国、摩纳哥7个国家。东欧:包括爱沙尼亚、拉脱维亚、立陶宛、白俄罗斯、乌克兰、摩尔多瓦、俄罗斯欧洲部分7个国家。[3]
2.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发展历程
欧洲的知识产权制度历史悠久,二战以后,逐渐形成了欧洲境内统一的专利标准和专利保护制度《欧洲专利公约》。但是,欧洲专利授权后需要在指定国家登记才能生效,并且按照各个成员国的本国法来提起无效和诉讼程序。在2023年6月1日,欧洲专利新体系(欧洲统一专利和统一专利法院)正式开始实施。欧洲统一专利将通过单一申请、授权和执行程序在所有参与的欧盟成员国内提供统一保护@。目前欧洲的主要知识产权法律包括:《欧洲专利公约》、《欧洲专利局审查指南》、《统一专利法院协议》、《欧共体商标条例》、《信息社会的著作权及邻接权指令》等。
3.知识产权保护类型及管辖机构
欧洲的知识产权保护类型包括欧洲专利(保护期限自申请日起20年)、欧洲统一专利(保护期限自申请日起20年)、欧共体商标(保护期限自申请日起10年,可续展)、外观设计(保护期限自申请日起5年,可续展)、著作权(保护期为作者终身加其去世后70年)等,其中欧洲专利局(EPO)负责欧洲专利的受理、检索、审查和授权工作,获得授权后可再向EPO申请统一效力即可成为欧洲统一专利,在所有统一专利体系参与国具有统一效力,维权和无效通过统一专利法院(UPC)进行,判决在所有参与国生效。欧洲知识产权局(EUIPO)负责欧共体商标和外观设计的注册与审查工作,各个国家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负责著作权的管理工作,其除了负责本国境内的著作权授权许可之外,也负责本国作品在欧盟范围的许可授予。
4.知识产权侵权救济
当知识产权遭遇侵权时,权利人可寻求多元化的救济途径。司法途径方面,欧盟的诉讼体系,即共同体法院制度分为成员国国内法院和欧洲法院组成。其中欧洲法院只负责由成员国国内法院递交的涉及欧盟法律解释的疑难案件,以及与欧共体机构相关的诉讼。欧洲统一专利法院仅负责涉及欧洲统一专利和未选择退出统一专利法院管辖的欧洲专利相关的专利案件,如侵权和无效诉讼等案件,其判决能在参与国生效并被执行。依据布鲁塞尔条例,欧洲专利侵权诉讼可以挑选一个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来提起。由该法院作出的判决不需要其它国家的法院再次审理而得到承认并得以执行。欧洲知识产权的行政执法主要依靠海关完成,海关负责对涉嫌侵权的物品的查扣。如果存在明显的侵权行为,海关可以基于申请人的申请和为此所提供的担保,对涉嫌物品进行查扣。
(二)美国5
1.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发展历程
美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源于1790年颁布的首部《专利法》和《版权法》,其宪法基础是1789年《宪法》第一章第八条,该条款授权国会通过保障作家与发明人的专有权利以促进科学和实用艺术的进步。经过两百多年的发展,该国已构建出一套以判例法与成文法并重的“混合体制”。其法律框架的核心由《专利法》《商标法》(即《兰哈姆法》)、《版权法》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统一商业秘密法》等组成。
2.知识产权保护类型及管辖机构
在美国,知识产权的保护类型主要包括专利、商标、版权和商业秘密。专利保护涵盖发明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和植物专利三种,其中发明专利和植物专利的保护期为自申请日起20年,外观设计专利为自注册日起15年。商标保护期为自注册日起10年并可续展。版权保护适用于固定于任何有形媒介的独创作品,期限通常为作者终生加死后70年。在行政确权方面,负责专利和商标受理、审查与注册的核心政府机构是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版权登记事务由美国著作权局负责。此外,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SITC)负责调查与进口商品相关的知识产权侵权申诉,尤其是著名的“337调查”。其他机构如国家知识产权协调中心,则负责协调全美范围内的知识产权执法行动。
3.知识产权侵权救济
当知识产权遭遇侵权时,权利人可获得多层次的法律救济。司法保护是最主要的途径,专利侵权诉讼以及联邦商标侵权案件由联邦地区法院专属管辖,不服判决可上诉至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州法院则通常处理州注册商标和商业秘密滥用等案件⑤。救济措施非常广泛,包括禁令(如临时限制令、初步禁令和永久禁令,可强制下架侵权产品、冻结账户7)、金钱损害赔偿(可覆盖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获利,在故意侵权情况下甚至可达三倍),以及销毁侵权物品等。此外,权利人也可通过向USPTO提起双方复审或授权后复审等行政程序,对已授权专利提出异议,作为司法诉讼的替代或补充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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