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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惠企政策
●“六税两费”税费支持政策

政策内容: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适用范围: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适用条件: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1.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2.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结果为准。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的企业,从事国家

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两个条件的,可在首次办理汇算清缴前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上述规定的优惠政策。
执行期限: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注意事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公告上述规定的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咨询电话:市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科0935-2257741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政策内容: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5%)。
适用范围:小型微利企业。
适用条件: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

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执行期限: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咨询电话:市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科0935-2214039
●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

政策内容:
1.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适用范围: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执行期限: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
咨询电话:市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科0935-2231876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内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适用范围: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咨询电话:市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科0935-2214039
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
政策内容: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适用范围: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3号)》
咨询电话:市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科0935-2214039

●“三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

政策内容:符合条件的企业从取得经营收入的第一年至
第三年可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
得税。
适用范围: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新能源发电企业等。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咨询电话:市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科0935-2214039
●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政策内容: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适用范围:
1.加计扣除政策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2.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包括:烟草制造业、

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行业的企业,是指以上述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按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上述行业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占50%(含)以下的,可按规定申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
咨询电话:市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科0935-2214039
●涉农项目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政策内容: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适用范围:
1.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①蔬菜、

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②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③中药材的种植;④林木的培育和种植;⑤牲畜、家禽的饲养;⑥林产品的采集;⑦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⑧远洋捕捞。
2.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①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②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3.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咨询电话:市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科0935-2214039
●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优惠政策

政策内容: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适用范围: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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