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设工程文件归档与档案验收移交指南(2025版).pdf下载

1.1本指南适用于建设工程文件的收集、整理、归档,以及建设工程档案的验收与移交。
1.2交通、水务、城市轨道交通、电力等行业的建设工程档案可参照行业标准执行。
1.3装配式工程、人防工程的建设工程档案参照相关标准执行。

3基本规定
3.1工程文件的形成和收集应纳入工程建设管理的各个环节和有关人员的职责范围。
3.2工程文件应真实反映工程建设全过程,随工程建设进度同步形成,达到真实、完整、准确,不得事后补编。
3.3工程建设单位是建设工程档案管理的第一责任主体,负责指导、监督和检查各参建单位收集、整理建设工程档案,加强建设工程档案全过程、全周期管理。建设单位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对各自形成的工程文件资料收集、整理、组卷以及其真实性和完整性负主体责任。
3.4建设单位、参建单位应建立健全建设工程项目档案管理制度,落实领导负责制和档案人员岗位责任制,设专人专岗专职负责建设工程档案工作。应与工程建设同步完成工程文件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和竣工图编制工作。
3.5建设单位在工程招标及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签订协议、合同时,应明确各单位收集工程档案的内容和职责,确定工程档案和竣工图的编制套数、质量要求和移交时间等内容。
3.6建设单位应在开工后15天内登录“城建档案服务平台”(首次登录仅支持法人账户),填写工程概况及相关信息(详见附件4),为参建单位指定资料管理人员开通权限,指导、监督各参建单位通过系统按进度收集、上传工程文件资料。
3.7工程竣工验收时(交通基础设施工程可在提前投入使用验收时、水务工程可在合同完工验收时,下同),建设单位应组织各参建单位对工程档案进行验收,形成《深圳市建设工程档案验收报告》(详见附件14)或含档案验收结论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3.8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按照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规定对工程档案进行验收。验收时部分工程文件资料尚未形成的,可以采取告知承诺的方式通过验收。
3.9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采取告知承诺的方式通过档案专项验收的,应在承诺时限内完成移交。
3.10建设工程应编制一套电子档案,随纸质档案一并移交。电子档案签署了具有法律效力的电子印章或电子签名的,可不移交相应纸质档案。建设单位移交电子档案时,声像电子文件和竣工图CAD文件应一同移交。实施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应用的工程项目,BIM技术资料应与工程档案一并移交,并确保竣工BIM模型与竣工图一致。
3.11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的,依法责令整改。拒不改正的,依法依规予以行政处罚,纳入失信行为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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