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 通 则
1.1目的及适用范围
1.1.1本指南是船舶智能集成平台的检验指南,规定了智能集成平台的技术要求和检验要求。
1.1.2本指南仅为规范的补充,智能集成平台除满足本指南要求外,还应符合中国船级社《智能船舶规范》第7章规定。
1.1.3智能集成平台(简称“平台”)是实现船上数据采集/收集、存储、共享和管理的平台,具备开放性和可拓展性。
1.2附加标志
1.2.1智能集成平台按功能划分为基础型、支持型两个类别。平台类别可随着功能增加、数据应用需求予以扩展。
1.2.2基础型平台应具有如下功能:
(1)数据采集/收集;
(2)数据存储;
(3)数据共享;
(4)数据管理。
1.2.3除1.2.2规定功能外,支持型平台还应具有如下功能:
(1)数据集成;
(2)可视化;
(3)船岸信息交互(如适用)。
1.2.4支持型平台应至少能够为CCS《智能船舶规范》中规定的两个及以上智能系统提供支持。
1.2.5产品附加标志
对于满足本指南要求的系统,经型式认可或单件单批检验合格后授予其相应类别的标志,标注在证书产品附加标志栏。
1.2.6船舶附加标志
在获得产品附加标志后经建造检验和建造后检验合格后,可授予其相应类别的标志,标注在船舶附加标志栏。
1.3规范性引用文件
1.3.1下列参考文件对于指南的应用是不可缺少的。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指南。
1.4定义与缩写
1.4.1定义
(1)系统(system):根据设计相互作用的一组元素,可能包括相互作用的硬件、软件和人等。
(2)利益相关方(Stakeholders):能够影响、受到影响或认为自己受到决策或者活动影响的人或组织。
(3)业主(Owner):业主根据规格书与系统集成商和/或提供软硬件系统的供应商签订合同。在建造期,业主可以是船舶建造方(建造者或船厂)。船舶交付后,业主可为船舶运营公司。
(4)系统集成商(System integrator):系统集成商负责将供应商提供的系统和产品集成为一个指定要求的完整系统。系统集成商也可能对船舶的系统集成负责。船厂应担当系统集成商的角色,除非有另一个组织专门承包或被分配承担这责任。如果在任何时候有多个团队完成系统集成,则必须由一个团队负责整体系统集成和协调集成活动。如果不同的系统集成商负责多个集成阶段中的特定阶段,则必须由一个团队负责确定和协调集成的所有阶段。
(5)供应商(Supplier):供应商是在系统集成商或船厂协调下的系统元件或软件承包商或分包商。供应商向系统集成商提供可编程设备、子系统或系统。供应商应提供软件功能说明,以证明符合船东的要求、适用的国际和国家标准和本节的适用要求。
(6)以人为本设计(HCD):通过专注于系统使用以提高交互系统可用性的系统设计和开发的方法;运用人为因素、人体工程学及可用性知识和技术。
(7)元数据(Metadata):描述数据的数据。
1.4.2缩写
(1)CCS:China Classification Society,中国船级社。
(2)DCS:Distribution Control System,分布式控制系统。
(3)ESD:Emergency Shutdown Device,紧急关断装置。
(4)FAT:Factory Acceptance Test,工厂验收试验。
(5)IEC:International ElecrotechnicalCommission,国际电工委员会。
(6)IO:Input/Output,输入/输出。
(7)ISO: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for Standardization,国际标准化组织。
(8)MPLS:Multi-protocol Label Switching,多协议标签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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