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ESG 监管的双重路径及对华影响.pdf

一 引言
环境、社会和治理(Environmental,SocialandGovernance,ESG)体现了兼顾经济、环境、社会和治理效益的可持续发展价值观,为绿色发展提供了抓手。①其中,环境因素包括气候变化、碳排放、污染、资源效率、生物多样性等,社会因素包括人权、劳工标准、健康与安全、多元化政策、社区关系、人力资本发展等,治理因素包括公司治理、反腐、法治、透明度等。①自联合国全球契约组织报告正式定义ESG后,②ESG投资日渐流行,众多企业开始披露ESG信息供投资者决策。③
构建中国特色ESG监管体系,可助力中国实现“双碳”目标,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有关推动绿色发展等重要措施。2024年年初,北京、上海和苏州三个城市陆续出台了推动ESG发展的行动方案,④上海、深圳、北京证券交易所也发布ESG披露指引新规。⑤但是,中国ESG监管规则呈零散性,披露数据质量和准确性仍有待提高。⑥据此,财政部于2024年5月发布《企业可持续披露准则——基本准则(征求意见稿)》,目标于2030年基本建成全国统一的ESG信息披露准则体系。⑦相比较而言,欧盟ESG已形成从企业自愿到法律强制的严格监管体系。①其ESG监管采取了双重路径模式:一是可持续金融,旨在使投资者更好地为可持续经济转型提供资金,即通过可持续金融间接促使企业ESG转型。尤其自推出“欧洲绿色新政”后,欧盟委员会(以下简称“欧委会”)制定了新可持续金融战略,②并相继出台包括2020年《关于建立促进可持续投资的框架条例》(又名《欧盟绿色分类法》(TaxonomyRegulation))③及2023年《企业可持续发展报告指令》(Corporate Sustainability Repor-ting Directive,CSRD)④在内的重要ESG监管规则,从欧盟层面统一ESG标准,并不断细化企业强制披露ESG信息要求,甚至将其范围拓展到价值链中的非欧盟企业。二是可持续公司治理,对上述规则进行了补充及突破,关注点由价值链转向定义更为灵活的所谓“作业链”(chain of activities),⑤不仅扩大了需要进行强制ESG信息披露的企业范围及披露内容,更是直接要求企业对供应链中特定业务关系进行ESG风险自查自纠,并规定企业损害赔偿责任。该路径下具有代表性的立法为《企业可持续发展尽职调查指令》(Corporate Sustainability Due Diligence Directive,CSDDD),已于2024年颁布。⑥
中国和欧盟互为第二大贸易伙伴,欧盟ESG监管的双重路径值得中国关注。⑦首先,由于欧盟ESG监管规则同样适用于非欧盟企业,且其适用范围不断扩大,可能直接规制面向欧盟市场的中国企业。①其次,由于欧盟ESG监管规则已拓展到受规制企业的价值链,中国企业可能间接承受ESG合规压力。②在欧盟新一轮贸易保护主义下,需要警惕这些规则可能形成贸易壁垒。③与此同时,欧盟ESG监管规则也能对构建中国特色ESG监管体系提供有益借鉴,并助力中国参与ESG国际规则制定。在推动国际可持续金融标准趋同方面,中国人民银行与欧委会已共同牵头完成《可持续金融共同分类目录》。④
在此背景下,本文从欧盟法体系化角度出发,对欧盟ESG监管规则进行系统分析。第二节和第三节分别讨论在可持续金融战略及可持续公司治理战略下这些规则的不同监管路径,并总结两者间的联系与区别。第四节聚焦于双重路径对中国的影响,第五节进行总结并提出展望。
二 可持续金融战略下的监管路径:促进金融价值链ESG数据流通
可持续金融战略下的欧盟ESG监管规则主要分为三个部分:分类标准、强制披露、投资评估工具。⑤其通过激励投资者将资金投向更可持续的技术和业务,最终助力欧盟实现气候和环境目标。⑥第一,关于欧盟ESG分类标准,《欧盟绿色分类法》系列措施创设了可持续经济活动的科学分类标准,要求大型企业、上市公司、金融业按照欧盟统一标准来确定实质上可助力可持续发展的经济活动,以防止“洗绿”(greenwash-ing)行为。⑦第二,关于强制ESG信息披露,结合上述欧盟ESG分类标准,现行监管规则分别对特定企业及金融市场参与者如何披露ESG数据进行规范,为投资者提供更可靠的ESG数据。其中,《企业可持续发展报告指令》系列措施对大型企业及上市企业ESG信息披露进行规范,使投资者更好地了解被投资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相关信息。①相比较而言,《可持续金融信息披露条例》(Sustainable Finance Disclosure Regu-lation,SFDR)系列措施对金融服务业ESG信息披露进行规范,促进金融价值链中的可持续信息流通,使投资者更好地为可持续经济转型提供资金。第三,关于ESG投资工具,结合欧盟ESG分类标准,通过欧盟层面协调ESG基准和标签,助力可持续投资,其中主要立法包括已经出台的《欧盟气候基准监管条例》(EU Climate Transition Bench-marks Regulation)、《欧洲绿色债券条例》(European Green Bond Standard Regulation),及进入立法流程后期的《ESG评级活动监管条例》提案。下文将对上述可持续金融战略下的三类欧盟ESG监管规则的发展分别进行法律分析。
(一)统一ESG数据分类标准:创设欧盟“绿色清单”
2020年6月,欧盟颁布《欧盟绿色分类法》(以下简称《分类目录》),并于当年7月起正式施行。②其通过制定标准来判断特定经济活动是否具有环境可持续性,最终明确特定投资活动的可持续程度的真实性,从而防止“洗绿”行为;③在欧盟层面制定了确定经济活动是否具有环境可持续性的统一标准,以将ESG考量因素置于金融体系核心,支持欧洲经济向更绿色、更具弹性和循环的体系转型。换言之,《分类目录》使经济参与者和投资者清楚地了解哪些活动被认为是可持续的,以便为他们的投资决策提供信息,最终引导资本流向可持续发展投资项目。这一系列措施由《分类目录》及欧委会细则组成,旨在为助力ESG的经济活动设立“绿色清单”。
《分类目录》本质上是一个分类系统,通过“绿色清单”的形式来定义一项经济活动是否与气候变化或其他更广泛的环保目的相一致,即设定欧盟层面的所谓“环境可持续经济活动标准”(以下简称“绿色经济活动”)。④首先,对于负有强制披露ESG数据义务的企业和金融业,其可以从“绿色经济活动”角度来统一披露口径。具体而言,《分类目录》第四条至第七条分别对金融行业如何描述及宣传“绿色经济活动”进行更详细的规定。此外,第八条要求负有强制披露ESG数据义务的企业,应记录企业活动如何以及在多大程度上与《分类目录》规定的“绿色经济活动”相关,尤其应披露其营业额中来自“绿色经济活动”相关的产品或服务的比例,及与“绿色经济活动”相关的资本支出比例和运营支出比例。其次,对于ESG投资工具,其围绕欧洲绿色债券标准等提供了“绿色经济活动”标准。
《分类目录》第三条规定了“绿色经济活动”须满足四大要件。第一,经济活动须对《分类目录》第九条中规定的环境目标做出重大贡献:(1)减缓气候变化;(2)适应气候变化;(3)水和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保护;(4)向循环经济过渡;(5)污染预防和控制;(6)保护和恢复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①此外,如果一项经济活动能够直接助力其他活动对前述环境目标做出重大贡献,其也应被认为符合第九条的规定,即属于赋能活动(enabling activities)。
第二,一项经济活动不会对上述所列环境目标造成严重损害。②换言之,一项经
济活动(包括该经济活动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生命周期)不应对上述某项环境目标做出重大贡献时,对其他环境目标造成严重损害。具体而言,在减缓气候变化方面,可持续经济活动不应导致大量温室气体排放。在适应气候变化方面,可持续经济活动不应对当前气候和预期未来气候产生更大的不利影响。在水和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保护方面,可持续经济活动不应损害水体(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的良好状况或良好生态潜力或海洋水域的良好环境状况。在向循环经济过渡方面,可持续经济活动不应显著降低产品生命周期材料使用的效率,或显著降低直接或间接使用不可再生能源、原材料、水和土地等自然资源的效率(包括产品的耐用性、可修复性、可升级性、可重复使用性或可回收性)。此外,可持续经济活动不应显著增加废弃物的产生、焚烧或处置,且避免因废弃物长期处置可能对环境造成重大且长期的危害。在污染预防和控制方面,可持续经济活动不应显著增加向空气、水或土地排放的污染物数量。在保护和恢复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方面,可持续经济活动不应严重损害生态系统的良好状况和复原力,或不利于栖息地和物种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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